河南南召,小夫妻结婚16天后,丈夫开车带妻子出门,不慎撞到桥墩,出了交通事故。妻

小鲨看法 2024-10-27 11:02:52

河南南召,小夫妻结婚16天后,丈夫开车带妻子出门,不慎撞到桥墩,出了交通事故。妻子被鉴定为10级伤残,丈夫精心照顾她。不曾想,妻子出院后,竟然以3个理由,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赔偿各项损失18万,网友们却发现一个真相,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南召县法院)

在一家小院子里,一对新人正在举行结婚仪式。

新娘子马艳羞涩地站在新郎张强身边。他们经过三年恋爱长跑,终于修成正果。

马艳是个勤奋的姑娘,新婚的她没有在家安逸享受,三天回门后,她催着丈夫早点去干活。

张强有一辆小型客车,平常帮人拉东西,赚点运费。

他知道妻子闲不住,就乐呵呵地去收拾东西。准备出发。

马艳也要跟着去,她认为夫妻俩就该同甘共苦,而不是一个人在家里享受,另外一个人辛苦付出。

于是,两人一个开车,一个帮忙,每天忙的充实又幸福。

这天是周末,张强想让马艳在家歇着,他去帮人家拉一趟活就回来,这趟活是人家提前预订的。

马艳却说:“说好了,咱俩要一起为咱们小家庭打拼,我陪你一起去。”

于是,小夫妻开开心心一起出门。可走到村口那个大桥时,张强不知道咋回事,竟然直直地冲着桥墩撞了过去。

只听砰的一声,桥墩应声而碎,马艳也受伤了。

张强看到妻子的痛苦模样,急忙把她送进医院。

事后,经鉴定,马艳构成10级伤残。

马艳出院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张强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

得知马艳把结婚才16天的丈夫告上法庭后,不但公婆不理解,就连村子里的人们也都说马艳心狠。

他们一块出去,张强也不想出车祸。

马艳住院后,张强对她照顾得多好,可她刚出院就起诉丈夫,简直无情无义。

于是,张强的亲戚都涌到家里,对马艳苦口婆心地劝说,但马艳却吃了秤砣,铁了心,不管大家如何劝说,她都坚持要告张强。

一对刚刚结婚16天的夫妻,妻子把丈夫告上法庭,索赔18万,这样的官司,惹来很多人关注。

法庭上,马艳说出心里话。

虽然她跟张强是夫妻,但夫妻是不同的个体,张强在驾车过程中让她受到伤害,他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她之所以要起诉张强,其实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她被鉴定为10级伤残,张强理应负责。

第二个,如果那天不是她在车上,而是别人,张强只怕会赔偿得更多。

所以,她这么做,也是为了让张强记住这个教训。

第三,一个男人有承担,有责任心,未来她的家人才会幸福。所以,自己也是借这次机会让丈夫学会承担。

自己在住院后花费很多,还造成心理伤害。因此,自己要求张强赔偿18万,有理有据。

有人觉得马艳这么做太无情了,竟然起诉丈夫。

有网友却看到了事情真相:一般情况下,丈夫开车出意外,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妻子之所以起诉丈夫,是想拿到法院判决后后,让保险公司赔偿。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张强开车,马艳受伤,是否保险公司就不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因为张强和马艳是夫妻,所以会有故意之嫌疑。如果马艳想获得赔偿,就必须要拿出两人不是故意造成这起事故的证据来。

很明显,这样的证据并不好拿。所以,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

2、马艳起诉新婚16天的丈夫,要求赔偿18万,究竟是无情无义还是用心良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单凭张强和马艳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为二人是夫妻的缘故,会很麻烦。

所以,马艳这才把自己新婚16天的丈夫告上法庭,只要法院判决张强应该赔偿,张强就可以拿着判决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那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张强开车,造成马艳受伤,虽然二人是夫妻,张强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任何人只要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虽然张强应该为马燕受伤承担侵权责任,但张强是为了他们家庭共同生活出去挣钱,马艳坐车属于好意同乘。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强让马艳坐车,属于好意同乘,应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张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马艳支付7万块。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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