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女子看麻将时指指点点,与56岁大妈发生冲突后被打,气不过找来情人帮忙讨

雪峰说法 2024-10-27 11:18:30

湖北黄冈,女子看麻将时指指点点,与56岁大妈发生冲突后被打,气不过找来情人帮忙讨说法,不料当晚23时,情人和麻将馆老板双双失踪,后被发现两人均溺死,情人家人将麻将馆诉至法院,索赔32万。

(案例来源: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涂燕今年32岁,是个有妇之夫,但丈夫长期在外打工,她则在家带孩子,没事就喜欢打麻将,并出轨小她2岁的龙军,两人长期姘居在一起。

事发当天下午14时许,涂燕在王静和夏某合伙经营的麻将铺内看牌时,与麻将铺内一名中年女性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涂燕挨打后,不接受麻将铺老板王静和夏某当场提出的赔偿方案,并扬言要麻将铺关门不准营业,18时左右,龙军下班回到和涂燕共同租住屋内吃晚饭。

吃晚饭期间,龙军喝了大约四两劲酒和半罐啤酒,涂燕则不停抱怨自己被打的事,在龙军和涂燕吃饭期间,夏某约龙军去商量解决涂燕被打的事。

19时许,龙军、涂燕吃完饭后,与夏某、王静在江北社区秦家湾,商讨解决涂燕挨打的事情,但双方没有商讨出解决方案。

20时许,夏某、王静约龙军继续到经济园孙氏酒楼,边吃饭边商量涂燕挨打的事情,当晚20时30分许,三人一起到达孙氏酒楼一楼大厅就餐。

21时许,龙军又电话邀约其在麻将铺打牌时认识的朋友戴博和李敏(戴博女朋友)到孙氏酒楼,让戴博和李敏从中帮忙调解。

就餐期间,王静购买2瓶稻花香白酒,供王静、夏某、龙军、戴博四人一起喝,王静喝4两,夏某喝5两、龙军喝5两,戴博喝不到一杯。

当晚23时左右,众人吃完饭后,两瓶白酒还没喝完,龙军使用微信支付买单结账(400元),龙军结账后夏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他410元,吃饭期间双方未发生争吵。

离开孙氏酒楼后,王静、戴博在酒楼门外聊天,龙军则提出要和夏某去江边喝啤酒,于是夏某开着车,带龙军开往轮渡入口处,期间龙军还购买一箱啤酒。

23时37分,王静和戴博打电话给夏某,夏某和龙军在电话里告知王静和戴博,他们在江边轮渡喝酒,戴博不放心,去轮渡寻找两人。

23时52分,戴博坐出租车到达轮渡,给龙军和夏某打电话,两人电话均无法接通,戴博在轮渡附近大声喊二人名字进行寻找未果。

后戴博在江堤上找到夏某的车,发现驾驶室车窗开着,戴博打开车门,上车等候龙军和夏某,并继续给两人打电话,二人电话显示无法接通。

戴博将江堤寻找情况告诉王静,王静也赶到轮渡,两人寻找一阵无果后回家,次日早上8时,王静再次和夏某家人一起到轮渡寻找二人,并在夏某驾驶室中控台上找到龙军的手机。

王静、夏某家人、涂燕寻找一上午后,仍然没有结果,于是夏某女儿到派出所报警,后发现夏某溺亡,龙军失踪,直到1个月后,才从黄冈航道处趸船水域发现龙军尸体。

7天后,龙军母亲写申请书,载明对龙军案件排除他杀、对死因无异议,并申请对尸体进行火化,处理完丧事后,家人开始考虑赔偿事宜。

家人认为,王静伙同夏某非法开设麻将馆供人赌博引发纠纷,涂燕唆使龙军为其出气前往麻将馆与人理论,都是导致龙军死亡的诱因,遂将麻将馆、涂燕诉至法院,索赔322759元。

涂燕辩称,龙军死亡这件事当时已经报警,经调查,事情经过、结果、责任,公安都有定论,夏某和龙军到水边的事我不清楚,不应承担责任,但可以就此事私下和原告调解。

麻将馆辩称,龙军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涂燕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原告应当就涂燕实施了过错侵权行为,导致龙军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经查,龙军当日饮酒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尽到成年人注意、审慎的义务,其为给涂燕出气,明知饮酒后果,仍与夏某一同在江边轮渡处饮酒,应对自身行为及饮酒结果负责。

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涂燕对龙军有劝酒、不救助的行为,故涂燕与龙军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麻将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主张麻将馆是经营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对参与打麻将的人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根据侦查结果,龙军溺亡于江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麻将馆的管理范围。

如要求麻将馆对超出自己经营管理范围外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龙军死亡是麻将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龙军家人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14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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