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个9个月大的婴儿,因病离世,夫妻俩就委托医院帮忙处理婴儿的遗体,可当他们

雪峰说法 2024-10-22 10:58:49

重庆,一个9个月大的婴儿,因病离世,夫妻俩就委托医院帮忙处理婴儿的遗体,可当他们来取孩子的骨灰时,殡仪馆却告知他们,他们将婴儿火化之后,并没有保留骨灰,夫妻俩听了之后非常伤心,于是起诉了医院和殡仪馆。

(来源:九派新闻)

看着9个月大的孩子,永远地闭上了眼睛,李倩泪流满面,撕心裂肺的痛苦,让她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这可是她怀胎十月生下的孩子啊,她想起孕期的种种不舒服,都坚持过来了,生孩子的时候,她更是过了一个鬼门关。

好不容易把孩子生下来了,已经做好当一个好母亲的准备了。

她看着怀中粉粉嫩嫩的孩子,感受到了当母亲的幸福,看着怀中的孩子,她觉得孕期的一切辛苦,生孩子的一切危险,这都是值得的。

她沉浸在当新妈妈的喜悦当中,可一场突如其来的病,就这样夺走了她孩子的生命,她真的难以承受。

看着妻子痛苦的模样,刘杰也痛彻心扉,他也是刚刚当上了爸爸,也是刚刚体验到当爸爸的幸福,可就这样失去了孩子,他也是难以承受。

可如今他要考虑妻子的感受,他只能赶紧安排孩子的后事,为了不让妻子伤心,就委托医院帮忙处理婴儿的遗体,就带妻子离开医院,免得妻子继续伤心。

他和妻子回来之后,依然无法摆脱痛苦的心情,他们只想着,等孩子火化之后,好好安葬孩子,让孩子下辈子再来做他们的孩子。

可是他们回家之后,迟迟没有接到殡仪馆他们来取骨灰的通知。

时间一长,刘杰和李倩着急了,他们想着赶紧给孩子入土为安,她们也想着再次怀孕,希望这个已故的孩子还能投胎来当他们的孩子。

他们等不及了,这就来殡仪馆要去孩子的骨灰,而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9个月大的孩子是没有骨灰的,而且委托火化遗体的人。

他们说这个人已经作出无灰的承诺,已经在说明书上写了,同意火化,不看遗体,无灰,并且在通知单上的家属或者丧事承办人处签了名。

殡仪馆的人说,0到3岁的婴幼儿没有完全发育的骨骼,也没有完全钙化,所以存在骨骼比较小,密度比较低,质量也很轻的情况,火化之后,是没有骨灰留存的。

得到这样的说法,刘杰和李倩崩溃了,这怎么可能呢,据他们了解,就算孩子再小,也会有少量的骨灰的。

他们这样做实在是不考虑孩子父母的感受,也实在是太不负责任了,他们做的事情真的让人难以接受。

李倩和刘杰不能接受这样的事情,他们觉得这都是医院和殡仪馆不负责任的行为,他们根本不顾家属的感受。

他们当初只是委托太平间的人,帮忙处理婴儿的遗体,但是并没有说不要婴儿的骨灰,医院的人就善作主张作出无灰的承诺,实在是不尊重人,不负责任。

李倩和刘杰一气之下,于是就起诉了医院和殡仪馆,要求他们道歉,并且进行精神赔偿。

那么李倩和刘杰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医院的人善做主张,没有和李倩,还有刘杰沟通,就作出无灰的承诺,他们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还有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项,但是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的,要和委托人沟通,因此医院这方面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对于殡仪馆来说,9个月大的孩子没有骨灰这一说,法院经过查明事实发现,对于9个月大的孩子,采取合适的火化方式,是可以保留少量的骨灰的,所以殡仪馆这方面也有一定的过错。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骨灰作为感情寄托的重要载体,对于孩子的父母有重大的意义,就算父母委托医院帮忙处理遗体,但是也是有保留骨灰的意愿的,他们没有尊重当事人,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赔礼道歉并且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需要向李倩和刘杰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对于这样一件事情,你有何看法?(刘杰和李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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