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山东,一老人骑自行车摔倒后突发疾病,旁边两名路人见状,拨打了急救电

雪峰说法 2024-10-21 19:26:27

“太奇葩了!”山东,一老人骑自行车摔倒后突发疾病,旁边两名路人见状,拨打了急救电话,但老人最终还是因抢救不及时死亡。事后,老人的家属认为,两名路人没有及时救助老人,才导致老人因延误治疗身亡,遂一纸诉状将该二人告上了法院索要赔偿。

“扶不扶”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有人说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去扶,这是中华传统美德的体现,看到老人摔倒而不管,良心上过不去,每个人都有年老体弱的时候,今天你扶起别人,明天别人也可能扶起你。

也有人说,不能轻易去多管闲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是等专业人员来处理比较好,否则,一旦被讹上,不仅遭受钱财损失,还会让人身心俱疲。

这不,不经意间遇到此事的王女士和张先生就陷入了这样的麻烦之中。

事发当天,现年六旬的余老汉如往常般骑着自行车在小区周边溜达,余老汉身体向来硬朗,可谁也没料到,一场意外即将降临。 骑行途中,余老汉毫无征兆地摔倒在地,接着便在地上抽搐起来。

这一幕,正巧被路过的王女士看到。她快步上前,刚要伸手,却又停住了。

“这可怎么办?扶吧,万一被讹上可就麻烦了;不扶吧,这老人看着怪可怜的。”王女士心里纠结万分。 就在这时,出租车司机张先生也瞧见了这一幕,赶紧停车下来。

“这……咱也不敢扶啊,赶紧打 120 吧。”张先生一边说着,一边掏出手机拨打了急救电话。 周围的人越聚越多,大家议论纷纷。“这谁敢扶呀?现在讹人的事儿可不少。”“可也不能就这么看着不管吧。”但始终没人敢上前帮忙。 时间缓缓流逝,救护车的鸣笛声终于传来。

医护人员迅速将余大爷抬上车,送往医院抢救。

然而,不幸的是,余大爷被送到医院时,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医生诊断为突发性脑干出血,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回天乏术。 事后,余大爷的家属得知余大爷去世的消息后,悲痛欲绝。

但冷静下来一想,也提出了疑问,“平日里,老爷子骑车很是稳当,怎么说摔就摔了呢?肯定是有人撞的!”于是,余大爷的家属果断报了警。 警方通过调取附近的监控,确定余大爷就是自己摔倒的,排除了被人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

可家属看完监控录像后,却又把矛头指向了王女士和张先生。

在他们看来,王女士和张先生在事发现场墨迹的行为,最终造成了余老汉因未得到及时治疗而丧命。

尽管警方在一直努力向家属释法,但家属坚持认为两人有责任,还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那么,对于本案又应如何评价呢?

1、王女士和张先生对余老汉并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从道德角度看,王女士和张先生的犹豫可以理解,毕竟现实中存在一些讹诈事件,导致人们在做好事时有所顾虑。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之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看到老人摔倒后想上前帮忙但最终犹豫,张先生也只是停车并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

他们的行为虽有犹豫但最终采取的是积极的救助措施,且没有超出合理的救助范围。

综上,两人均是出于道德才对余老汉伸出援手,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2、王女士和张先生也无须对余老汉的死亡结果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说,如果想让王女士二人对余老汉的死亡结果进行赔偿,则二人需要存在过错行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警方已经通过调取监控,确认老人是自己摔倒的,排除了交通事故的可能,也就说明王女士二人并非导致余老汉摔倒的侵权人。

余老汉家属亦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二人对老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所以从证据角度来看,家属的主张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王女士和张先生对余老汉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也不存在任何侵权及过错行为,故驳回了余老汉家属的全部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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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草上飞

草上飞

8
2024-10-21 21:09

扶也被讹,不扶也被讹

雪峰说法

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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