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不要脸!”深圳,男子把房子卖了1280万,全部转给母亲后,又以感情不合、分

陈大大看世界 2024-09-30 23:23:34

“要钱不要脸!”深圳,男子把房子卖了1280万,全部转给母亲后,又以感情不合、分居1年为由,对妻子起诉离婚。妻子同意离婚,不过要求平分卖房款。没想到男子大怒:房子是我妈出钱买的,跟你有什么关系?妻子将男子告上法庭,可男子拿出一份证据后,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王富与妻子孙婷结婚十几年后,越发觉得对方并不是理想的那一半。两个人经常会因为琐事而争吵,最后选择分居。

分居一年后,王富将自己居住的房子卖出,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一共卖了1200余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等操作,均为王富全程操作。

买家打款后,王富第一时间将这笔钱转给了母亲,又紧接着找到妻子孙婷,起诉离婚。

两个人的感情已经走向终点,如果再挽留就是对两人不负责任。孙婷同意离婚,不过却提出一个条件:平分房产。

没想到王富却冷哼一声,直接拒绝了孙婷的要求,并直接告诉孙婷:房子我已经卖了,卖了1200多万。不过那是我母亲出钱买的,你凭什么平分房产?

孙婷不认可王富的说法,一纸诉状把王富告上法庭,要求平分房产,并提出以下理由:

孙婷与王富虽然已经分居一年,不过两人依旧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两人共同居住的房产,也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两人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并非孙婷做了影响夫妻感情的事情,非解除婚姻关系的过错方,有权平分房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王富辩称:

该套房产确实为两人共同居住,不过在购买房产的时候,是王富母亲全额出资,且产权所有人为王富母亲。这次出售房产,也是王富代母亲全权负责。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庭上,王富提供了一份《协议书》证明,证明了该套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王富母亲,而王富仅为代持人。将该套房产出售后,卖房款已经全额转给王富母亲。

故该套房产非夫妻间共同财产,孙婷无权要求平分房产。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提供的《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王富提供的协议书,以及与母亲签订的代持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签名真实,符合真实意愿,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予以认可。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既然房产所有人归王富母亲,那么王富与孙婷离婚时,关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而孙婷也无权分割房产。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孙婷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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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01 00:24

    合理合法!男方父母一辈子买的房凭什么给妳?另外,如果男方是你儿子,你做母亲会怎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