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怀孕5个月,跟未婚夫同时发生车祸“丧命”。谁想,家人将女子拉到殡仪

岔气查理 2024-09-30 11:06:58

江苏,一女子怀孕5个月,跟未婚夫同时发生车祸“丧命”。 谁想,家人将女子拉到殡仪馆火化时,女子的肚子突然动了一下,家人发现女子还有微弱气息急忙送医院,女子逃过一劫。婆婆欣喜不已,劝说女子把孩子生下来,承诺绝不会亏待女子。可事后,婆婆一系列的做法,让女子心寒至极,无奈之下将婆婆起诉到法院。

(案例来源:江阴市人民法法院)

怀孕5个月的李春,原本跟未婚夫计划3个月后办喜酒。可谁想,这天两人骑摩托车出门办事,被一辆飞驰而来的大货车撞倒在地上。

当120急救车赶到时,医生确认这对即将要结婚的新人都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直接拉去了当地一家殡仪馆。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当李春的父亲赶到殡仪馆时,竟无意中看到李春的肚子突然动了一下。他又赶紧探了一下李春的鼻息,发现还有微弱的气息。

父亲欣喜不已,急忙将原本要准备火化的女儿送去医院抢救。奇迹发生了,15天后,李春和她肚子里的孩子都成功逃过一劫。

李春并没跟男友领结婚证,她肚子里的孩子又该怎么办呢? 婆婆蒋梅哭着求李春生下这个孩子,给她儿子留个后,也给她留个念想。

蒋梅承诺,孩子生下来由她抚养,不需要李春承担任何费用,另外,她会把李春当儿媳妇看待,赔偿款下来也分给她一份,另外会再给10万补偿。

李春想征求父母的意见,老李明知道生下这个孩子,会给女儿将来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但忠厚的他还是让李春自己做决定。

心地善良的李春见离异的婆婆孤苦无依,同意生下这个孩子。

出于对婆婆的信任,李春并没有让婆婆写什么承诺书,只有她的口头承诺。

李春怀孕以及坐月子期间,婆婆对她照顾得无微不至,双方亲如母女。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蒋梅越来越觉得力不从心。

虽然法院判了大货车司机赔偿30万,但他的车没有买保险。而且他家里很穷,压根就拿不出这么多钱。 蒋梅一次又一次跑去跟对方协议,除此之外,她既要上班,又要照顾孙子。

李春见状,主动提出带孩子回娘家。一开始的两个月,蒋梅还按时寄去生活费,可后来,她就不管了。

原因是赔偿款一直没下来,她交往了几年的男朋友也提出分手,那段时间蒋梅心烦意乱。现在她的态度就是李春是孩子的母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她没这个能耐,除非是把孙子的抚养权交给她。

最终经过协商,蒋梅补偿李春3万元,孩子的抚养权归她。蒋梅还承诺赔偿款拿到手之后,会平均分成四份给李春一份。

半年后,李春无意中得知,婆婆早就拿到了赔偿款,可她却压根不提这件事。

李春上门讨要,蒋梅突然态度跟以前截然不同,声称大货车司机家里很穷,现在赠偿款只要到18万,还是她千辛万苦才要过来的,蒋梅不愿意分给李春钱,说要留着养孙子。

而这时,蒋梅的前夫得知赔偿款下来了,也要求拿走四分之一。

李春和婆婆因为赔偿款的事,彻底翻了脸,闹上法院。可这件事,法院也不好判决,只能是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婆婆言而无信肯定是不对的,但细细想来她也不容易,可李春也同样让人心疼。

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双方共同抚养孩子。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口头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文中这位婆婆,为了让未过门的儿媳妇生下这个遗腹子,承诺会帮忙抚养孩子,还会给对方补偿。可事后,婆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如果打官司,李春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就要找到人证。如果找不到人证,婆婆这边又否认自己有过承诺,那李春的胜算就不大。

所以不管是协议还是合同,都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法律效力就更高。

2、死亡赔偿款具体如何分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抚恤金都是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

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分配顺序分配。

本案中抚恤金分成四份,包括死者的父母儿子以及未婚妻。

3、《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婆婆提出这笔钱要用来养孙子,其实也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孩子还小,将来用钱的地方还很多。 但她这样的做法,却有些不地道。

不管什么理由和原因,应该恪守承诺,不能出尔反尔。毕竟李春生下这个遗腹子,是出于一份情意义。婆婆不应该让情深意重的儿媳妇寒了心。

但反过来,李春若是真心爱自己的孩子,应该要学会独立,让自己成为孩子的依靠。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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