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点脸行吗?”北京,女子17岁时父亲再婚,父亲和继母过了28年后又离婚了。没想到,70岁的前继母找到女子,让她每月给自己1000元赡养费。女子觉得太可笑了:你有亲生儿子不找,找我养老,亏你想的出!被拒后,前继母直接把她告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刘汉元把60元给了妻子王娟,让她给上大学的女儿生活费。
他之所以这么做,是想缓和二婚妻子和女儿刘琳的关系。
40岁的刘汉元,在妻子去世第三年,他就和42岁的王娟再婚了,对此,女儿耿耿于怀。
刘琳认为,父亲薄情寡义,其实,刘汉元不是把亡妻忘了,妻子活着时,他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一点都不会做饭,一日三餐就对付,都得了胃病。
他很想过正常的家庭生活,每天能吃上热乎饭菜,身边有知冷知热的人,他觉得亡妻一定希望他过得好。
所以,他认识了王娟,她给他包了顿饺子,做了一顿炸酱面,他就被征服了,把她娶进了门。
自从他再婚后,女儿就没了笑模样,跟他没啥话说了,对王娟也不冷不热。
女儿考上师范学院,每天住校,一周回来拿一次生活费,他每周给女儿60元,零几年时,这个生活费可不低,刘汉元觉得亏欠女儿,所以很舍得。
为了缓和继母女关系,他把钱给王娟,让她给女儿。
没想到,王娟只给了刘琳30元,剩下的30,她给了自己儿子。
一天,刘汉元给女儿套近乎,问她每周60元生活费够用吗?刘琳心里咯噔一下,才知道继母克扣了她的钱。
可她没说破,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她理解了父亲的孤独。
只要他和王娟能相扶相携,那也挺好,何必因为30元闹矛盾呢?她可以做家教,打零工,争取奖学金,总之可以自食其力。
后来,刘琳顺利毕业工作,成家立业,生儿育女。
虽然,她慢慢对父亲再婚释怀了,但对王娟还是不冷不热,亲近不起来。
可没想到,一天,父亲让她回家一趟,她一进屋,发现继母不在家,房间里气氛不对劲,父亲沉默的坐在沙发上。
她以为继母去买菜了,父亲却告诉她,王娟已经成为他前妻,她前继母了。
刘琳觉得莫名其妙,28年前,父亲不和自己打招呼,就把王娟娶回来了,28年后,他也一声不吭又直接离了婚。
都70多岁的人了,父亲做事竟然还是想一出是一出。
父亲没说为啥离婚,刘琳也没问,对于这个前继母的来去,她从不在意。
只要父亲开心就好,哪怕他再梅开三度,她都支持。
可有一天,王娟突然找到刘琳,让她始料不及,她不知道王娟找自己所为何事?难道对父亲余情未了,让自己劝和?
可王娟一开口,颠覆了刘琳的三观,她竟然要求刘琳每月给自己1000元赡养费,惊掉刘琳下巴。
“为啥呢?你能给我一个理由吗?你有儿子,我们既没血缘关系,也无任何瓜葛,我凭啥养你呢?”刘琳直截了当的问。
“就凭我以前是你继母呀,你上学那会,我也出钱出力了!”
刘琳觉得真可笑,父亲给她每周60元,被王娟克扣30,她竟然说瞎话张口就来,她告诉王娟:你跟我要1000元赡养费,于情于理无法都说不通,我不欠你的。
王娟气坏了,大喊大叫:刘琳你个没良心的,不给是吧?那我就去法院告你。
刘琳以为她就说说而已,没想到还真接到法院传票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刘琳对王娟有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规定,如果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对其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并形成了家庭关系中的抚养权利和义务,那么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赡养责任。
具体到本案,显然并未形成这样的关系,王娟进门时,刘琳17岁,很快就去上了大学,王娟在刘琳上学期间还克扣了她的生活费,并未尽到真正的抚养责任。
2、刘琳对刘汉元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然而,这一条款主要适用于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中,如果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则继子女通常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从法律角度来看,王娟作为刘琳的前继母,在刘琳未成年时并未尽到真正的抚养责任,双方之间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因此,刘琳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王娟无权要求刘琳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抚养关系,并据此作出判决。在此案例中,法院很可能会判决驳回王娟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娟的诉讼请求。
有枣没枣都打一杆子,万一捞着了呢,无语!好在法官清醒。
法官判决公正合理,继母想占便宜还是竹篮打水了!
继母有啥权力要赡养费,别说没抚养,就是抚养几年都离婚了,还找人家要赡养费就是耍无赖。
对此,你怎么看?
这个继母太不要🙅🏻♀️了。
继母如果没有离婚还可以要几个钱,已经离婚了,法院当然不会判给赡养费。
好
自古以来,继母都没有一个是好东西,所以再婚需警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