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人不眨眼!”甘肃酒泉,女子一行4人去吃饭,餐馆老板娘给她们推荐沙葱饺子,说是店里特色,不吃后悔,吃完了保证回味无穷。她们就每人点了一份,半斤一盘,吃完结账时顿时傻眼了,4盘饺子272元,合136元一斤,老板说沙葱很难买,而且她用的是野生沙葱,贵的很。网友:里面包黄金,不告知顾客也得按普通饺子卖。店家宰客都用牛刀,一刀就是大动脉。 (案例来源:star星视频) 苏婷和3个好友,约在一起去酒泉旅行。 虽然很累,但精神很振奋,大好河山,历历在目,不都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吗,只有人在旅途,才能领略这句话。 9月25日中午,苏婷4人玩累了,准备吃个午饭,继续下午的行程。 她们看到一个家常餐馆,门口挂着几串干辣椒和玉米,透出一股子生活的烟火气。 她们推门进去,一股混合着面食香和调料味的空气迎面扑来,闻了感觉更饿了。 老板娘很热情,把她们安排在一张干净的餐桌上。 老板娘阅人无数,搭眼一瞅,就知道她们是来旅游的。 苏婷看老板娘也没给她们拿菜单,心想是不是店小没菜单呢? 这时,老板娘开口了:一看你们就是远道而来,那就尝尝我们店里的沙葱饺子吧,很鲜美的,是我家的特色,来这里旅游的都会吃,保证你们吃一次还想吃第二次,不吃可后悔哦! 苏婷4人被老板娘逗乐了,既然老板娘推荐,那就尝尝吧,听人劝吃饱饭。 老板娘说一盘子半斤,她们是女士,饭量不大,半斤足够她们吃饱了。 于是,苏婷4人点了4份,然后老板娘去后厨下饺子去了,她们就开始闲聊,整理照片发朋友圈做纪念。 也不知道苏婷她们是忘了问价格,还是觉得老板娘面善,不会宰客,反正4个人里,没一个问价的。 而老板也没说沙葱饺子的价格,店里更没明码标价。 热气腾腾的饺子端上来了,因为饿了,四个人吃的津津有味,很快就一盘子见底,吃的沟满壕平。 吃完饺子歇了一会,苏婷去吧台买单,可她一结账傻眼了,4份饺子竟然272元。 也就是说,一盘饺子半斤68元,一斤饺子136元。 苏婷和3个同伴大眼瞪小眼,都不敢相信自己耳朵。 不就是沙葱肉馅的饺子吗,沙葱又不是什么名贵食材,不过是本地特色,怎么那么贵?关键并非物有所值。她们这才知道,自己遇到宰客的了。 一看她们提出质疑,老板娘不乐意了,她说沙葱听起来普通,实际上一点都不普通。 苏婷4人是外地人,不了解沙葱,野生沙葱贵的很,而且不容易买到。 种植的沙葱不那么香,都要17-18元一斤,而她店里用的都是野生沙葱,所以才这么贵。 在苏婷4人看来,贵不怕,但你得告诉顾客,或者明码标价,让顾客自己选择吃或者不吃。 老板娘不明码标价,推荐的时候又不说价格,就让人怀疑了。 当然了,她们没有问价格也有失误,但在她们的认知里,如果这种食物很贵,老板娘一定会丑话说在前头,避免发生矛盾的。 所以,老板娘的做法,让她们不得不怀疑存在宰客行为。超出常识的范围都是扯淡,真值那个价,老板娘会理直气壮的提前告知,才不愿意跟顾客扯皮。 真是吃一堑长一智呀,在异地消费防入坑,必须到有标价的店消费,无价格的商品必须提前问好价,最好录个视频,付款时有证可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餐馆应该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餐馆未对沙葱饺子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清晰的价格信息,以便做出知情的消费决策。 2、如果餐馆故意隐瞒价格信息,诱导消费者消费,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餐馆在推荐特色菜品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价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该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3、欺诈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具体到本案,餐馆若明知沙葱饺子的价格,远高于普通饺子,却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利用消费者对当地食材不了解的情况进行交易构成欺诈。 对于此类欺诈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坑人不眨眼!”甘肃酒泉,女子一行4人去吃饭,餐馆老板娘给她们推荐沙葱饺子,说是
史涣评案
2024-09-26 13:04:07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