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河南新郑,女子花18730元买了一个35.34克的金镯子,美滋滋的戴了1年7个月,她路过金店,觉得自己镯子不再亮瞎眼,决定进店问问咋回事?竟然发现镯子变成了20克,一鉴定还是假的,女子急得大哭,金店却说,镯子不是她们店里的,女子拿出购买发票,金店又说这1年7个月,什么都有可能发生,她们金店要起诉女子,在事情没搞清楚时就发视频,给店里造成负面影响。网友:两个可能!一是家人掉包了,二是店员掉包了! (案例来源:河南民生频道 ) 罗女士趁去城里办事,去了自己一年前买金手镯的那家金店。 因为,她的金手镯才戴了一年多,刚戴时都亮瞎眼,现在变得黯淡无光。 她想问问金店咋回事?是不是自己不会保养?要不要清洗一下? 原来,一年前罗女士过生日,丈夫一掷万金,花了18730元,给她买了只金手镯。 当时,金价是470元一克,她很心疼,但丈夫劝她,这东西又不贬值,而且可以代代相传,让她别心疼,以后她不戴了,可以给儿媳妇或者女儿戴。 这么一说,会过日子的罗女士一下子想开了,高高兴兴让丈夫买了下来。 手镯一共35.34克,戴在手上沉甸甸,熠熠生辉,让罗女士看起来都光彩照人,精神不少。 可手镯越戴越没光泽,到最后竟然黯然失色,让罗女士感觉就像戴了个铁环。 所以,1年7个月后,她正好进城,就准备去金店问问咋回事?想让自己的镯子再次焕发光彩。 可当她将镯子递给店员,店员拿起来反复查看,又称了一下重量,店员一开口,吓得罗女士差点没瘫坐在地。 店员说,镯子的重量不对,竟然只有20克!而且,这镯子不是在她店里买的。 罗女士的心猛地一沉,立马急眼了,她的镯子买的时候是35.34克,怎么戴了一年多,就变成20克?足足少了15.34克? 再说了,她明明在这家知名金店买的,怎么对方不承认呢?她手里有票据,这可不是你不承认就行的。 店员掂量了一下镯子,认为是假的,在店员的建议下,罗女士同意了对镯子进行专业鉴定。 最终的鉴定结果,让罗女士气的大哭,这镯子,还真是假的! 店员一口咬定,镯子不是在她们店里买的,让罗女士拿出发票。 “这怎么可能?我有发票,有购买记录,你们怎么能说这不是你们的东西?” 等罗女士出具了发票,店员又说,这一年七个月里,很多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或许是罗女士不小心遗失了,又或许是……总之,她们不能仅凭一张发票就承认这是她们的责任。 店员言外之意,就是镯子是在她们店里买的,但被掉包了。 罗女士一听更急了,她买镯子是为了戴的,不是为了讹人的,她咋可能拿着一个假镯子,往金店泼脏水,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于是,罗女士联系了记者,希望金店给自己一个说法。 罗女士认为金店售卖假货,金店认为罗女士掉包。 记者问金店怎么处理这件事?金店表示,他们会搜集证据,起诉罗女士。 因为,在事情还没有查清楚的情况下,她就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给金店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罗女士愣住了,她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一步。她只是想找回一个公道,却没想到会陷入这样的困境。 她一字一句地说:“我用人格担保,我没掉包,这个镯子是从你们这里买的,发票就是证据,你们想抵赖不行。” 有人给出答案,发票是真的,手镯不一定是发票的镯子。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罗女士有权要求金店提供与所售商品相符的真实、合格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罗女士购买的金镯子,在使用一年多后重量明显减少且被鉴定为假货,这明显违反了经营者应保证商品质量的规定。 如果金店在销售时,未明确告知商品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金店应承担责任。 2、罗女士有权要求金店担责。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罗女士在购买金镯子后,一年多才发现问题,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且金镯子没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那么罗女士需要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金店。 3、金店要起诉罗女士毁坏名誉有法可依吗?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金店声称要起诉罗女士,原因是她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给金店造成了负面影响。 然而,罗女士作为消费者,在遭遇商品质量问题后,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媒体曝光。 只要罗女士的陈述基于事实,且未捏造或歪曲事实,她的行为就不构成对金店名誉权的侵害。金店不能仅凭此理由起诉罗女士。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闹大了!”河南新郑,女子花18730元买了一个35.34克的金镯子,美滋滋的戴
史涣评案
2024-09-21 11: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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