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漂亮!”广西桂林,男子发现小偷入室盗窃,马上将他压在地上控制住,并让家人报

小鲨看法 2024-08-24 10:49:42

“判得漂亮!”广西桂林,男子发现小偷入室盗窃,马上将他压在地上控制住,并让家人报警。谁知小偷患有心脏病,在挤压胸腔过程中,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去世。事后,男子被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还被小偷家属告上法庭,索赔81万元。法院判决让人拍手称快!

(来源:宝鸡政法)

老陈一家以贩卖食材为生,平时早上6点钟出去,一直要忙到晚上11点多才回家休息。

2018年7月10日,他们因为家里有事,便提前收工,早早回到家,为第二天的生意做准备。

他们正往仓库的地上卸着鸡蛋,老陈突然内急,便跑到卫生间,却发现里面站着一个神色慌乱的人。

老陈当即大声质问:“你是谁,为什么会在我家?”

那人支支吾吾地说:“我……我什么也没干,我是来借厕所的!”

这个理由显然不能让老陈信服,他当即大喊,让儿子赶紧报警抓小偷。

那人十分害怕,趁着这空档,拔腿就跑,结果被老陈一把拽住,两人在拉扯时,那人不小心一脚踩在鸡蛋上,滑倒在地。

老陈趁机用手臂将他死死地按在地上,不让他逃跑。

在老陈的逼问中,那人终于承认,他叫黄强,是一名小偷,在事发前,他经过多次的蹲点,发现老陈家是做生意的,平时早出晚归。

在他摸透他们的作息时间后,他决定采取行动,于是他在晚上七点多,趁四下无人,就悄悄翻墙进去,打算偷点钱花。

可没想到,他才刚进去两分钟,老陈一家就回来了,他只好躲进仓库卫生间,想等他们上楼了,再悄悄跑出去。

让黄强郁闷的是,老陈和他的儿子很勤奋,回到家并没有上楼休息,反而来到了仓库卸货,他被来了个瓮中捉鳖。

老陈气坏了,他坚持要将黄强送到派出所,黄强吓得浑身发抖,不断求饶,可老陈根本不为所动。

见软的不行,黄强又来硬的,他说:“我现在已经知道你家住这里了,你如果不放了我,就算我坐牢,等我出来了,我也不会放过你!”

但老陈没有被他吓住,两人僵持了一阵,黄强突然说自己胸闷,有些喘不过气来,让老陈松一松,老陈信以为真,刚放松一些,却见黄强想趁机逃跑,于是他压得更用力了。

之后黄强又说了2次身体不舒服,可老陈根本不信,在警方赶到后,发现黄强的呼吸变得十分微弱,就赶紧联系了急救中心。

可没等120到来,黄强已经停止了呼吸,经医生诊断,黄强患有心脏病,死亡原因为“胸腹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老陈慌了,他知道自己摊上大事了。

果不其然,警方认为老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交了逮捕审批。

2019年2月28日,老陈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随之而来的,还有黄强家属提起的81万元的民事赔偿。

对此,老陈很不服气,他觉得,黄强入屋盗窃在先,自己控制住他,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到损害,应该属正当防卫,而黄强有心脏疾病,自己是事先无法预知的,因此这个罪名不能成立。

对于黄强家属提出的81万元赔偿,老陈更加难以接受,他表示,他最多出于人道主义,赔偿6万元,其余的免谈。

可黄强的家属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他们不能接受,双方多次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黄强家属直接要求法院给他们主持公道。

那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老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根据《刑法》 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以不法侵害为前提的,虽然黄强企图入室盗窃,但还没实施盗窃,就被突然回家的老陈逼进了卫生间,也就是说他当时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并且已当场被老陈治服,因此老陈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2、老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案的焦点在于,老陈所实施的挤压行为,与黄强心脏病发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据老陈交待,他当时只是双肘压住黄强的身体,双腿呈跪状,并且在事先,其并不知晓黄强患有心脏病,对于黄强的死亡,其并不构成主观上的故意。

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虽然老陈不是故意的,但是黄强已提醒了他3次,说自己不舒服,但老陈却依然担心黄强逃跑,没有松开,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主观上的意识过失。

但经警方现场模拟还原场景,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老陈的行为与黄强的心脏病发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老陈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最终,当地检察院以事实不清,无证据证明老陈存在犯罪行为为由,撤回了对老陈提起的公诉,而法院也驳回了黄兰家属的全部诉求!

法不能为不法止法,让我们为秉公执法的法律工作者们点赞!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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