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脸到极致!河南新乡一名高中小伙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女子骑车逆行过来,小伙躲不及

校花阁 2024-08-23 22:21:41

不要脸到极致!河南新乡一名高中小伙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女子骑车逆行过来,小伙躲不及,两人相撞。结果女子受伤,小伙好心把她送到医院,并垫付了800多元的医药费。事后,交警认定女子全责,小伙便要求女子退还垫付的钱,谁知,女子翻脸不认人,耍起了赖皮:钱交到了医院,我一分退不了,要不你就去法院告吧!

张先生见到记者,一脸愤怒,他直呼:这点钱我不在乎,主要是孩子太冤了,作为父亲,我必须给孩子撑这个腰,出这口气!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张先生的儿子今年刚刚18岁,是一名高中生,事发当天,他骑着电动车出门。

一路上,他骑得不快,而且正常直行,忽然,一位阿姨骑着一辆电动车逆行过来,对方车速较快,小张躲闪不及,撞到了一起。

两人都摔倒在地,但小张并没有什么大碍,爬起来赶紧过去查看女子的情况。

女子脚受了伤,流了血,坐在地上开始哭,小张是第一次碰见这种事,脑子一片空白,手足无措,也没想起来要报警。

他想着对方受了伤,那第一时间肯定是给她看病,于是,他主动提出带女子去医院。

两人来到医院,女子做了检查,给脚做了包扎,前前后后一共花了800多块钱。

女子受伤不便行走,小张又心软,便把自己手机里所有的钱都拿出来,给女子垫付了医药费。

回家之后,小张才吞吞吐吐的将此事告诉了父亲,张先生一听对方是逆行,就觉得不对劲,于是,他果断报警。

警察通过调取路边监控,确认小张为正常行驶,而女子为逆行,最终警方出具了事故认定责任书,判定女子全责。

既然是女子全责,那小张就不用给她承担医药费,所以张先生要求女子把垫付的800多块钱退给小张。

谁知,女子理直气壮的表示:这钱我一分都退不了,钱是交给医院了,又不是装到了我的口袋了,我为什么退,要退找医院退去吧!

张先生懵了,我家孩子一片好心,见你受伤主动送你去医院,还垫付医药费,你这人怎么能说这话呢?

多次协商,女子一家态度坚决,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向记者求助。

记者拨打了对方的电话,试图进行进一步协商。

可是女子的丈夫接起了电话,他态度嚣张,不管你怎么说,他就一句话:等着法院判吧,判多少我退你多少!

之后记者再联系女子,拨打了很多次后,女子终于接通了电话。

可是,女子竟然反咬一口,说是小张撞了她,把她撞的脚受伤,缝了好几针,所以这个钱是小张必须要给她承担的。

记者当时也懵了,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写的女子全责,她还签了字,现在怎么又翻脸不认账了?

女子被问得哑口无言,她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最终还是一句话,钱指定是退不了。

对方的态度让张先生非常的气愤,800块钱倒没什么钱,不要也罢,但是孩子做了善事,他不能让孩子心寒,必须为他讨回这个公道。

记者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们又找到了女子所在的村委会,希望通过村干部的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谁知村委会工作人员联系了女子,女子家的态度依然十分的强硬,让张先生去法院告。

这副油盐不进,死皮赖脸的模样,让村委会工作人员无能为力。

女子一家真是把人性的丑恶演绎的淋漓尽致,孩子没有错,凭什么让孩子受这份委屈?

作为父亲,张先生也表示,不管他耽误多少天的工作,用什么方法,他一定要把这笔钱要回来,出这口气。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交警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谁对谁错很清楚,小张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张是正常行驶,女子逆行这才导致发生碰撞,交警把事故责任划分的很清楚,女子承担全部责任。

小张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事故的责任,也没有义务给女子垫付医疗费。

2、女子拒不返还小张的800元医药费,属于不当得利。

事故责任在女子,女子应该承担这些医药费,现在小张帮忙垫付,女子应该返还给小张,而不是让小张去医院索要。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女子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得到这800元,女子应该返还给小张。

小张好心救助女子,没想到竟然是这样的白眼狼,讹着小张的800元拒不退还,真的让人痛恨不已。

张先生只要按照不当得利起诉,结果肯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女子的做法看似没多少钱,但却会寒了人心,让人不敢做好事。

小张好心救助女子,落得这样的下场,令人寒心。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女子这样的做法对小张不公平,更会让想做好事的人变的不敢做好事,这是社会的悲哀。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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