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大事了!广东广州,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追赶,老板骑电动车赶上对方后,女子称对方是小偷,老板与之发生肢体冲突,小偷受伤后达轻伤二级,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老板立案,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处罚,但小偷却将老板诉至法院索赔41935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熊强是四川遂宁人,多年前到广州打拼,通过努力在城乡结合部开起一个小卖部,主要售卖各类生活用品,以及一些日常果蔬,曾倩因为经常到熊强处买菜,两人逐渐熟悉起来。 事发当日,曾倩去购物时,将电动车停在熊强店附近,不料买完菜准备回去时,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13时许,曾倩打电话给熊强,称自己的电动车被一男子偷走,要熊强去帮忙。 因为熊强离现场很近,骑电动车赶过去只需要几分钟时间,熊强沿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山水城路段行驶时,在路上还遇见认识的人杨峰,于是驾驶电动车,搭载杨峰一起赶到现场。 几分钟后,熊强与曾倩相遇,曾倩告知熊强,在前方推电动车的男子,就是偷车辆的人,于是熊强上前对谭波进行拦截,拦截中双方肢体冲突。 谭波因此倒地受伤,当天即前往原增城市中新镇卫生院进行门诊检查,并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医嘱建议住院治疗,为此谭波花掉医疗费134元。 后谭波报警称遭到谭波殴打,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并13次到医院门诊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501元,熊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个月后,检方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难以认定谭波的伤情是由熊强殴打所造成的。 为此,检方以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熊强不起诉,同日熊强被无罪释放。 谭波对此却不满意,将熊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41935元,包括医疗费4635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事发当日,谭波因与曾倩发生经济纠纷,将曾倩的电动车骑走,却被叫来的熊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警方将此案分为刑事案件处理,期间,谭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年后,检察院对熊强作出不起诉决定,谭波认为,谭波受伤是熊强及杨峰共同造成,熊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谭波的健康权、生命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熊强答辩称: 1.如果熊强是去打人的,肯定会带工具,但实际上并没有,熊强追上谭波后,叫杨峰帮忙看车,熊强上前去拉电动车,不让谭波推走,但谭波不肯松手,双方拉扯过程中谭波摔倒。 谭波摔倒后又来抓熊强,熊强并没有打他,只是相互拉扯,并在拉扯中推了谭波,同时责备他偷车还打人,谭波看到人越来越多遂心虚离开。 2.冲突是谭波先挑起来的,熊强认为自己是在抓小偷,属于见义勇为,故不同意赔偿,且谭波主张的误工费没有工资单,医药费没有正式发票。 那么,此事该如何认定? 本案庭审中,谭波陈述其报警后,派出所查阅了监控视频,但监控显示只有熊强和杨峰在步行,并无殴打的内容,直至2年后派出所找到熊强,才对他作笔录,但不清楚笔录内容;熊强称其一共做2次笔录,内容均与本案庭审陈述一致。 对此,谭波以监控视频并无殴打内容,且笔录为熊强单方陈述,检察院亦有退回补充侦查,故调取监控视频和熊强的讯问笔录并无必要为由,明确表示不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庭审中的陈述及谭波提交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熊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熊强是否具有过错。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熊强对谭波进行了殴打,但双方对谭波在争执中受伤这一结果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鉴于谭波受伤的损害后果,与双方之间的争执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谭波两处受伤骨折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熊强在阻止谭波推走曾倩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熊强对谭波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赔偿责任。 经查实,谭波与曾倩存在经济纠纷,谭波推走曾倩车辆是想用于抵债,尽管此事事出有因,但谭波的推车行为,并未经过车辆所有人同意,才导致本案纠纷,故谭波亦存在过错,应自负20%责任。 关于谭波的损失,根据现有证据,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法院核算损失金额为医疗费4635元、误工费2075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00元。 综上,判决熊强应赔偿谭波5848元,驳回谭波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司法人员忘记了一个前提,别人是阻止偷窃犯罪。因为偷窃犯罪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该是由犯罪人自行承担。守法者不承担任何责任,还要受到社会奖励
无耻!
呵呵,应该礼送小偷,孝敬打人者,无耻至极
既然无证据证明是直接造成,为啥要负80%责任?这法官判得挺妙不可言。
所以现在见义勇为,和救死扶伤的基本没有了,呵呵
学习了,正所谓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以后看见小偷偷车应该友善提醒小心别触电,主动把车钥匙给小偷,以防小偷撬车锁时受伤,主动帮小偷推好车,扶小偷上车,嘱托一定要骑稳别摔了,最后目送小偷骑车离开,祝他一路顺风[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现在越是流氓无赖越有理
据此案例,则以后见到犯罪行为时,应询问双方是否有经济纠纷或其他私人冲突,如无,则可为!如有,哈哈,你明白的!还有,最好是有双方签字证明哦,视频亦可,最好把公证处叫上,则万无一失也!
应该送锦旗给法官!!!
换成是他们老娘被强奸怎么办?
小偷有误工费?
那小偷就是你们的衣食父母,够感恩戴德的了
偷车有理,助人有罪
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的时候不配享有任何人权!
应判谭波抢劫罪!重罪!八九十年代可判死刑!由偷变成抢!
小偷有理,
什么事就别管。这就是法律告诉我的
社会为何风气日下?皆因司法机关只看果而忽视因的后果!打人肯定不对甚至犯法,但在与不法分子做斗争时应加以表扬或嘉奖!为何以前的犯罪分子如过街老鼠人人叫打(不对,老鼠也是保护动物了)?
给小偷指明了一条生财之旅
没事不要多管闲事
就是不要多管闲事!!!!
小朋友们这件事告诉我们“莫管闲事”,管了恭喜你,你摊上事了[抠鼻]
怂恿小偷。
纯碎是碰瓷讹人,人不可能那么脆弱,一推就倒倒了就骨折,有可能是早有骨折了,应该告他讹人
法院的判决的社会导向是什么?
误工费,即耽误去偷东西的费用,这个怎算出的,如果耽误偷的是国宝误工费怎么算,应赔过亿误工费吧
以后碰见这种事,帮还是不帮呢,算了当看不见听不见
合理合法,判得一点不冤。潭波与曾倩有经济纠纷,才产生推车低债,这不是偷,而是抵债。人家告诉你原因,你就应该放手,不在争抢。打电话给当事人,让他们自行解决。
二年后:难怪法院积案这么多,一个小事情要二年后,可能焕了几任院长啦?
找那个女的代为赔偿。因她报假而起。
抓小偷必须要设置步骤及流程,第一步、第二步……,必须应该按照流程走,否则就是不当应该承担责任[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
本案就是让大家清醒!但凡遇上事,无论是谁,都不能管!一管,你就摊上事了,摊上大事了!
这个必须是严厉打击!一个小老板,不是好好琢磨着挣钱,还妄图见义勇为!你算老几!
欠债不还,还害别人。
不是广州人…………
就小编叙述来看,这个人不应定性为小偷。而那个女人必须承担更多责任。打人者亦承担一部分责任,估计那女人有点问题。
先把小偷关进去在说
小偷会越来越多了
以后可以启诉警察同事们了
难怪那么多小偷,原来抓小偷,小偷可以反过告
奉劝大家,出门在外,事不关己的事千万别碰,救死扶伤也罢,见义勇为也好,还是自保要紧,这年头应了一句古话,好心遭雷劈
告诉你们,以后大家不管是遇见偷盗 还是 抢劫,一定要躲的远远的,不然一不小心你就要吃上官司了
那个女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南京法官的余毒还是非常厉害啊!
找陈大法官
不是你丢车,你去搞啥子事。
麻烦各位评论前先搞清楚受伤部位。[得瑟]桡骨和尺骨是手前臂连接手肘和手腕之间的两根骨头,偷车人就是自己摔的,防卫人不存在殴打情况,甚至不是由于防卫动作造成的。就是偷车人在抢夺过程中体格干不过防卫人或者自己动作失误摔倒,手臂撑了一下地面骨折了。
民法典182条,对受侵害的人要求过高,试想一个普通人在受到不法人侵害时,有些人受到惊吓失去理智,却还要在这种情况下静心考虑反击怎样才能不防卫过当,试问普通人有这样的心理素质吗?
他妈的人家推你车慢慢走你不会报警啊?
熊男被曾女骗打谭男该赔
自己打自己也要找别人赔款?这个马奇了
这简直是鼓励偷盗,没人看到偷了就走,被人发现想法激怒对方挨揍索赔,怎么都是赢。
不用以偏概全,法院说了起因是债务关系不还钱所以推车
搞了几年也没有定性是不是偷车的还是谁受伤就谁🈶理,明白人出来解释解释...
经济纠纷用财物相抵,总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场,一人单方面拿走电瓶车人家以为被盗引发追车互殴事件,追车的熊先生要赔偿5848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另一个当事人就神隐了吗?应该让她出这笔钱。
你们都在评论区乱说,只有一个评论是対的,两个人有经济纠纷,电动车低压不是偷,看懂了没有。
掉坑里了
这个娘们儿害人不浅啊 !
无耻
其实这个事情主要分歧点,推车走的人,被拦下来的时候,对方有没有告知是经济纠纷,不是偷车!只要告知了,那么就是双方各执一词,帮忙的人要么报警,要么等当事人来解决,自己非要强出头,赔钱不亏。
当今的社会啊,我告诉你们。小偷是不能打的。要好酒好肉的伺候着。对于抢劫的人更不能去追,要以礼相待。躬身的送他们走。你就万事大吉了!!
这好像是这女欺骗造成的!!!!为什么不判这女的???
小时候我亲眼见过村里有几个外来人用假币(小卖部的是个老人家)被抓到了,打个半死,毛事没有!
关键要弄清是不是偷车!是偷车一点不应赔偿,不是偷车是经济纠纷,打人必须赔,必须受到惩罚!!!
经济纠纷影引起的事,并不是什么小偷,不要颠倒黑白,胡搅一通。
11年我在四川一个安置房小区住,晚上一点多下面有个小偷偷电动车我对面二楼有一家一个男的半夜起来喝水看到了吼了一声,小偷喝多了胆子很大接着撬锁推着车走了,他在楼上下来抓着车子不让走小偷喝大了反手就是一刀捅肚子上了,夏天天热出来的时候就穿了条短裤捅进去了那家伙是个狠人一只手按着肚子一只手抓着小偷按地上,后来附近人都出来帮着他按着小偷报警打急救电话安置房小区以前都是一个村的小偷可能挨打了,最后两个人都进医院了他是最后镇里面出的医药费小偷不知道反正持刀伤人后果有点严重
最擅长的是捣浆糊
一分都不该赔
呵呵,这年头偷车的受伤还会拿起来法律维权要误工费
这样判,以后,路人遇见突发事件,只会更冷漠!
偷窃有理了
不是小偷,是扣留车辆抵债!
什么情况?还得赔小偷误工费?耽误小偷偷东西了吗?
关键是骨折有证据是被对方打的吗?有可能是自己摔的,赔100元足够。如果偷电动车成立,一分钱也不该赔
好人还怎么做?
日本人渗透得越来越厉害了。
我亲眼看见小偷偷别人东西。然后我就灰溜溜的走了。我如果多管了闲事,可能走也走不了了。这社会还是少管闲事。
我想说的是,熊强帮人的应该无责任,有责任的是谭波与曾倩他们之间。
女的应该打电话报警有人偷车,不该叫人帮忙
在中国千万别做蠢事去帮助别人
冷漠以后见这种事情,好人难做。
选择报警是正确做法
这种小偷打死好。还要钱见鬼去。
你要感谢这样的案例,让你知道的法律给你带来有所为和不所为……
做小偷还敢告人,受伤活该,光天化日偷车无法无天!見义勇为无过该奖。
学着点,别做好人,如果活腻了,就去做好人,反正对也好,错也好,总有条法律能治到你!
这类编造的小短文下边,一定会有大量的两广IP回复[抠鼻]
他妈的,这点点拖两年
这种法官枪毙吧。
其他费用还能理解,这误工费是什么鬼?耽误你偷东西了?
一以后小偷要偷东西,直接双手奉上。
我建议大家以后遇到小偷直接捅死,为民除害
如真是偷车贼,不打死就行
偷东西还有理了
狗血剧情加胡罗僧判官,日后演变成绕过行政公民自己去处理的
说多都是泪
又一个贾雨村
法律不能纵容“小偷”,偷车行为本身就是犯法,应予以严惩,杨善去恶,否则,小偷会越来越多,社会永不安宁!
谁还敢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