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晚上散步回家,见门口围满邻居,自家院内有一40岁大叔躺倒在地,得知对方是小偷后立即报警,警方处理后告知男子,小偷脚部粉碎性骨折,男子需赔偿部分损失,小偷索赔2万元:谁让你私自安装防盗钩刺?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男子是陈先生,IP地址显示为湖南,他觉得警方对此事处理不公,遂将来龙去脉在网上公布,请广大网友评评理,事情一经公布,瞬间引发舆论热议。 陈先生是一家小区业主,住的是独门独户的小别墅,每家有个单独小院子,院内不仅可以停车,还能养花弄草,居住环境不错。 事发当天,陈先生吃完晚饭后,像往常一样外出散步,20时30分左右,他锻炼完回家,谁料家门口却围满邻居,将他家堵的水泄不通,一打听才得知自家院子里进了贼。 陈先生赶紧开门查看,只见院子里果真有一不速之客倒在地上,对方是名看起来40多岁的中年男子,倒在地上无法动弹,还疼得直哼哼。 这人素昧平生,却闯进自家院子,不消多说也知道来干嘛,陈先生稍一询问,对方支支吾吾,陈先生怕说不清,不敢与他有过多接触,选择直接报警。 警方很快到达现场,稍微了解情况后,将男子送到医院,经诊断,男子脚部为粉碎性骨折,所谓伤筋动骨一百天,保守估计男子得治疗3个月,预计花费20000元。 警方调查后得知,该男子准备入户盗窃,是在翻越围墙时,不小心被防盗刺挂住,之后摔倒在院中造成骨折,便通知陈先生,需要负担适当的医疗费。 陈先生万万没想到,自己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明明是小偷到自家盗窃,怎么反倒还要自己赔偿?警方所谓的适当,又该是个什么比例? 可警方认为,根据当地法律规定,住户不得私自安装钢刺防盗设施,陈先生违反规定加装钢刺,还导致他人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故需要赔偿损失。 陈先生认为,己方才是受害者,安装防盗钢刺,目的就是为防小偷,凭什么要出钱赔偿?而且所谓的“适当”,根本没有具体数额,令人无法信服。 此事在网上公布后,网友纷纷力挺陈先生,表示这笔钱坚决不能赔:“如果这样也赔,简直没有天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受害者赔偿小偷经济损失,闻所未闻”! 网友为陈先生出谋划策,让他一定不能让步,如果小偷要钱,就让他法庭上见,看到时候法院会怎么判!陈先生也表示,自己肯定不会赔钱。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小偷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虽然从外观上看,小偷没有得手任何财物,但其翻越围墙进入院内,已经有一定现实危险紧迫性,陈先生的院子是独立空间,小偷的行为已属于入户,侵害他人的住宅安宁。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有5种构成模式,分别为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后面的3种既有未遂也有既遂。 本案中的小偷,就属于入户盗窃,即使没有拿到财物,也已经侵害相关法益,可以盗窃罪(未遂)论处,基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其次,陈先生的行为,可以视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正当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仅包括直接采取行为,还包括事先设置防卫措施,如加装防盗网、养狗看家护院、安装报警器,都属于特殊防卫措施。 当然,事先设置措施,要想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一定限度,比如不能在院中豢养剧毒蛇看家、不能在防盗网上直接通高压电,这些行为为一般人无法接受。 本案中的陈先生,安装的是防盗钢刺,虽然违反当地法律规定,但从正当防卫角度而言,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民警所说的,陈先生违规安装钢刺,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可以责令陈先生限期改正,甚至可以警告、罚款,但这是行政范畴,一码归一码,和赔偿小偷完全是两码事。 对此,你怎么看?
只要警察消灭了小偷,禁止住户装防盗钢刺能接受。
活该报应,小偷该死
坚决不赔!建议查一查贼与警察有什么关联...
我只知道粉碎性骨折两万不够。
民警所说的,陈先生违规安装钢刺,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可以责令陈先生限期改正,甚至可以警告、罚款,但这是行政范畴,一码归一码,和赔偿小偷完全是两码事。 所以此案中民警要求陈先生予以小偷适当赔偿属于胡乱判罚吗?是否应该予以相应办案民警处罚?[静静吃瓜][静静吃瓜][静静吃瓜]
小偷是小编大叔,都是小字辈的
围墙上不能安装防盗刺圈,应该将警察挂上面?!
贼现在都不用偷了,碰瓷有前途多了又不犯法!
怎么不装电网,看大家怎么讲
这个警察明显与小偷是一伙的!
假的,警察叔叔这么处理的?
警察他爸摔伤了吗
这个民警,绝对黑恶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