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一名女子看到大爷在路边摔倒,赶快跑去将他扶起。不料,扶完大爷后,女子突然

好大的瓜 2024-07-19 18:35:32

四川自贡一名女子看到大爷在路边摔倒,赶快跑去将他扶起。不料,扶完大爷后,女子突然感觉腰背疼痛,一检查竟是胸椎骨折,已达十级伤残。女子认为自己受伤都怪大爷,便向其家属索赔8.9万元,遭拒后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于敏看了下冰箱,里面的菜已经吃完了,中午还打算和丈夫在家吃个火锅,看样子只能出去买点菜。

屋外的小雨下个不停,她最烦这种天气出门,但没办法,不买菜中午就得断炊。

一手打着伞,一手拉着买菜的小车,于敏出门后了,一路小心翼翼的,生怕在这湿滑的道路上滑到。

走着走着,于敏听到一声沉闷的响声,顺着声音的方向看去,一个大爷直挺挺的躺在地上,手里的拐杖也飞了出去。

大爷名叫王守成,已经76岁了。事发当天,王守成拄着拐杖在路边散步,不料却因为下雨路滑,脚下一个不注意,直接摔到在地。

看到王大爷摔的不轻,于敏赶紧快步走过去查看,只见王大爷躺在地上不断的发出呻吟声,情况不容乐观。

于敏把伞放在路边的树下,试图搀扶王大爷起来,扶了两次,实在是扶不起来。

正在于敏有点绝望的时候,另外两个路过的好心女子,也一起加入进来,帮着于敏一起扶起王大爷。

在三人的合力下,王大爷终于被扶起来了。于敏和两个女子刚准备离开,发现王大爷还是无法站立。

于是,其中一个女子去旁边拿凳子给王大爷坐,于敏和另外一个女子左右搀扶着王大爷。

突然,王大爷站立不稳,重心一个劲的向于敏这边偏移过来,于敏使劲扶着王大爷,确保不让王大爷再次摔倒。

于敏扶着扶着,感到身上的压力越来越重,等把王大爷安顿坐好以后,于敏发现自己腰酸背痛,实在疼得厉害,腰都直立不起来了。

正在这时,王大爷的老伴赶来了。老伴对于敏等三名女子表达了感谢后,发现于敏身体不对劲,当即拨打了120救助。

等120把于敏拉到医院进行检查后,医生诊断发现,于敏竟然是胸椎压缩骨折。经过鉴定,于敏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于敏好心帮忙,却因此骨折住院,王大爷的老伴也非常过意不去,主动给于敏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不久后,于敏出院,认为只有医药费远远不够,她因此造成了伤残,生活非常不便,要求王大爷给她赔偿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共计8.9万元。

王大爷这下不同意了,于敏好心帮忙不假,但是一起帮忙的有三个人,为啥偏偏于敏一个人骨折了?这说明于敏身体本来就有问题,是不是他造成的骨折都不一定。

而且他已经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不应该再赔偿。

所以,王大爷拒绝了于敏的索赔要求。

于敏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她的损失8.9万元。

对此,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首先,于敏敢于主动扶老人起来,属于见义勇为,应该值得鼓励。

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于敏看到王大爷摔倒后,没有避而远之,主动上前搀扶王大爷起来,这样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多加鼓励,让社会让树立良好的风气,让大家遇到老年人摔倒的情形敢于去帮扶。

所以,对于于敏的诉求,必须给予支持。

其次,于敏扶王大爷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王大爷作为受益人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没有于敏的及时搀扶,王大爷的后果只怕不堪设想。

王大爷因此受益,情理上应该知恩图报,给于敏一定的补偿,法理上,王大爷也有补偿义务,对于敏的人身损害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再次,根据于敏实际受到的损害情况,计算于敏的赔偿费用。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于敏因为救人导致十级伤残,所以王大爷应该承担于敏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因此,王大爷只承担1万元的医疗费是远远不够的。

最后,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审理后,认定于敏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支持,于敏的损害和王大爷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王大爷应该为此承担过错责任。

结合于敏的伤害情况和王大爷受益情况,考虑到王大爷已给于敏补偿了1万元,法院判定王大爷再给于敏补偿4.5万元。

法院的判决让于敏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支持,不让扶人者寒心,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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