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的母亲病逝,单位发了10万抚恤金,可她一分钱都没看见,都被哥嫂揣腰包了,5年后,父亲去世发了3万,又被大哥拿走了,女子不答应了,凭啥尽孝的时候有她的份,分钱时和她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大哥却说,父母留下遗嘱,财产都是他的。兄妹对簿公堂,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陕西法院网)
查雪梅从大哥查海峰家回来,坐在院子里就大放悲声。
就在刚才,兄妹俩撕破了脸,吵得不可开交,差点没动手。
她一看好女不吃眼前亏,否则哥嫂要是对她混合双打,那她可不是对手。
查雪梅这个憋屈呀,她觉得既然亲情撕裂了,那索性就法庭上论个输赢吧,你们当哥嫂的没底线,我也不惯着你们了。
说起她和大哥的恩怨纠葛,要从母亲病逝那时候说起。
母亲卧床不起,虽然父母和哥嫂同住,但查雪梅却在床前端茶倒水,买吃做喝,把母亲伺候的无微不至。
母亲去世后,她单位发了10万抚恤金,这笔钱直接被大哥领走,别说她了,就是父亲都一分钱没见着。
按理说,父亲健在,钱应该由他来领取保管,用作养老,有大哥啥事?
可大哥竟然据为己有,一分钱都不给父亲,父亲虽然心里很有意见,但怕伤了家庭和睦,忍着没说。
查雪梅看父亲都不吭声,她也没多嘴,否则闹得鸡飞狗跳的,母亲地下有知也不安心,也让左邻右舍笑话。
5年后,父亲又病逝了,单位给了3万抚恤金,还没等查雪梅反应过来,又被大哥偷偷领走了。
父母生病,查雪梅是尽心尽力,出钱出人,丧葬费她都负担了一部分,可有好处时,她是一分钱看不到。
母亲的丧葬费,有父亲在,她就没说啥,这次不一样了,父母都没了,大哥吃相这么难看,也没个哥哥的样子,那她可不惯着了。
于是,她去大哥家,新帐旧帐一起算,让大哥把父母的抚恤金一共13万都拿出来分一分。
没想到,大哥立马就黑脸了,说:你一个女儿,还惦记娘家的财产,脸咋那么大?这钱和你有一分钱关系吗?说出去也不怕十里八乡的笑话。
查雪梅也不甘示弱,她质问大哥:连法律上都说儿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你凭啥说没我的份?伺候爹妈,出钱出力的时候有我的份,一有了好处都是你的了?我看你的脸比我的还大,你们两口子咋就这么贪?吃相一个比一个难看……
嫂子一听炸了:你们兄妹的事,你干嘛扯上我呀,我招你惹你了?看我老实巴交,你就骑我头上拉屎,看我不撕烂你的嘴…
嫂子一发打人的信号,大哥立马撸胳膊挽袖子,上来要打查雪梅让她寒心不已。
要不是她跑得快,就被哥嫂打个鼻青脸肿了,她回到家越想越伤心决定兄妹对簿公堂,以后大不了老死不相往来。
有人说,我也是女人,是我,我不会去争。照顾父母心甘情愿,是为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不是为了争家产。娘家的门户还是要靠兄弟去撑。可能我还是老观念老传统吧!
兄弟姐妹之间,难得投胎聚在一起,手足亲情第一,没必要在意金钱财物。
哥哥应该主动和妹妹说这笔遗产,更应该主动分一半给妹妹,因为世上没有比亲兄妹之间更亲的亲情。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查雪梅说的没错,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具体到本案,查雪梅作为女儿,与她的哥哥查海峰,在继承父母遗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抚恤金虽非传统意义上的遗产,但在实际处理时往往参照遗产继承的原则。
查雪梅有权要求参与分配父母的抚恤金,无论性别,她与兄长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
2、13万抚恤金,兄妹俩应该平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查雪梅在父母生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这为她争取更多的遗产份额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如果查海峰未能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应当少分或不分。
此外,如果查雪梅和查海峰无法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法院将依据此条款进行公正的裁决,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查雪梅完全有权要求参与分配父母的抚恤金,并且由于她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她有可能在分配中获得更多的份额。
而查海峰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对父母尽到了充分的扶养义务,或者试图独占抚恤金,将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查海峰支付给查雪梅6万元。
有人认为,法律是法律,六万块钱从此没了娘家,以后上坟估计都没有地方落脚了。六万块钱买个娘家很贵吗?
这个判决,只能说是和稀泥,因为,父母毕竟是和儿子长年生活,生活中的琐事无法言表,但可以肯定,不与父母住一起的妹妹,要轻松很多。如果,能够判决1/3或弱给妹妹,这个判例,就完美了。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不蒸馒头争口气。娘都没了,回娘家干什么,看不要脸的?
父母都没了这样的娘家不要也罢
房产都给儿子了,咋不说了
有人?小编这么想吧,
遗产应该比抚恤金多多了,都要分分
现在单位发抚恤金都是所有继承权人到场,直接平均到个人手上或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