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和男子同居生活10多年,男子去世后,女子以男人妻子的身份,领取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万万没想到,男子和前妻生的儿子找上门来,说女子没有资格领取这笔钱,要求女子返还21万,可女子却拿出3张借条和一份遗嘱,说那21万还了借款,已经没钱了,自己无需返还。可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女子后悔莫及。
(来源:房山区人民法院)
文海气势汹汹的给姑姑打去电话,质问对方,为何连自己父亲去世,这么大的事情都不告诉给他。
可姑姑也是气愤不已:“你自己十多年不跟我们来往,能怪我们吗?”
从文海记事起,父亲和母亲总是有吵不完的架,家里一点都不和谐。
2006年,文海高考一结束,父母果断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有一点点的拖泥带水。
那时文海心烦意躁,特意填报了外地的学校,顺利录取后,他去外地求学,因为父母之间的恩怨,他干脆跟父亲老文断了联系。
此后的16年时间里,文海跟父亲没有了任何的来往。
直到后来,他偶遇了儿时的玩伴,从对方口中得知父亲已经于2022年12月去世了。
文清有些难以置信:那时老文也不过61岁,怎么就去世了呢?
并且,更让文清难以接受的是,自己的亲姑姑文丽云,竟然配合外人,领走了本属于自己的遗属待遇。
原来,这十多年里,老文跟魏大妈一起同居生活,他们一家四口俨然成了一家人。
老文去世后,文丽云写了一份承诺书。
她在承诺书中写道:我与老文系姐弟关系,确认老文现无配偶、子女、父母,老文所有亲属委托我申请参保人员的遗属待遇,其他亲属均已同意本人申领。
文丽云顺利领取了老文的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13586元,抚恤金151144元和退休个人账户清算金额50411.31元。
之后,她把这21万多转给了魏大妈。
文清气炸了:明明自己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可姑姑和魏大妈却联手霸占了属于自己的这一切,他要求魏大妈返还21万元,却遭到魏大妈的拒绝。
魏大妈说:“你虽然是老文的儿子,但是这么多年没有给他打过一个电话,没出过一分钱,也没尽过一天孝心,一直以来,都是我们陪在老文身边,照顾他,老文早就留下遗嘱说把自己的所有财产都给我。”
文清一纸诉状,将姑姑文丽云和魏大妈告上了法庭,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1、文清主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魏大妈跟父亲并未登记结婚,因此不能领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此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依法由死者的近亲属领取,近亲属的优先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魏大妈却拿出了一份遗嘱和3张借条,主张老文把遗产留给了自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法庭上,魏大妈拿出了厚厚的一沓证据,里面有老文多年看病的医疗费、护工费的收据,也有日常开销的票据等,并拿出了一份遗嘱和3张借条。
老文在遗嘱中写到:自己死后,名下所有财产全部归现任老伴魏某某一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
遗嘱下方有老文本人的签字、指印和人名章。证明人有魏大妈的签字和指印。
而魏大妈拿出的3张借条,分别是魏大妈的姐姐、妹妹和女儿借给老文的钱,借条上有老文的签字,借款理由是治病,三张借条的总金额超10万元。
魏大妈表示那21万早已经拿来还债,已经没钱了,自己无需返还。
3、法院调查走访,发现真相。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在调查走访中,得知老文多年前就因为白内障,已经双目失明了,因此遗嘱上的签字和借条上的签字不可能写的如此工整。
魏大妈承认遗嘱和借条都是自己写的,老文的签字也是自己代签的,但是钱确实是老文借的。
法院让魏大妈出示还款的转账凭证等证据,可魏大妈却说自己是用现金还的,还给了谁,时间太长,自己不记得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大妈提供的代书遗嘱,需要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写,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因此,魏大妈提供的遗嘱,只有她本人的签字,也没有见证人,遗嘱无效。
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老文的遗产。
老文的保险待遇清账金50411.31元属于遗产,应当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但是考虑到这么多年,文清并未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而魏大妈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跟老文居住生活多年,照料老文的生活起居,对老文尽到了较多抚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法院判决:这笔清账金由文清继承70%,魏大妈分得30%。
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是遗产,应当归文清所有,魏大妈跟老文没有登记结婚,因此不能分。
最终,法院判决魏大妈支付192268元给文清。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捡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