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贪小便宜的下场!”贵州铜仁,男子花3个月工资,买了一部价值9500元的新手机,可才两天就不小心弄丢了。他在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竟然真的找到了拾得人,可那人表示,如果想拿回手机,就要给他5000元的保管费。男子马上报警,可依然没能拿回手机,他一怒之下,将拾得人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让拾得人瞬间傻眼!
(来源:红星新闻、长江云新闻)
陈军在外面送了一天的蛋糕,整个人累得像滩泥一般,他回到蛋糕店,打算手机刷一会儿视频解解乏。
可一摸口袋,却空空如也,他瞬间慌乱,要知道,这手机才刚买了两天,花了他9500元,这是他存了3个月的工资才买来的。
他翻遍了所有的口袋,能找的地方都找了,都没有找到新手机,同事们也说没看到。
陈军很肉疼,他思来想去,想到自己在送蛋糕时,还拿手机给同事打过电话,可是送完蛋糕回来就没看到了,他推断,肯定是送蛋糕途中给弄丢了。
手机没了,陈军也跟丢了魂似的,工作起来一点劲儿也没有,怀着试试看的想法,他用旧手机在朋友圈发布了寻物启事,本来也没抱什么希望了。
可他却意外收到了一名姓邓的顾客的信息,邓某说手机在他手上,还给陈军拍了一张手机的图片。
陈军一眼就认出,那正是他的新手机,他大喜过望,马上对邓某说:“这手机是我的,请你把它还给我,为了感谢你,我会给你1000块钱酬金。”
没想到,邓某却说:“1000块?你打发叫花子呢,废话不多说,你拿5000块钱来,我就把手机还给你,否则谈都不谈。”
陈军有些生气,觉得这邓某太不讲道理了,明明捡到别人的东西,还开口要天价酬金,真是太没品了。
陈军决定跟邓某打感情牌:“叔叔,我只是个送蛋糕的打工仔,赚的都是辛苦钱,我存好久的钱才买了这个手机,求求你还给我好不好,5000太多了,我拿不出来。”
可邓某却直接说:“5000块一分都不能少,你不容易跟我没有半毛钱关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自己看着办。”说完,邓某自顾自挂断电话。
陈军肺都要气炸了,他觉得邓某真是太不讲道理了,明明是别人的东西,他却要得理直气壮。
陈军马上报了警,可尽管警方介入,依然没有为陈军拿回手机,邓某反正就是一句话:“我不偷不抢,手机捡到就是我的,不拿5000块钱来免谈!”
陈军忍无可忍,在多次与邓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邓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归还自己的手机。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马上受理,承办法官到邓某家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
邓某亲口承认:“手机是我捡的,我承认,我没偷没抢,我捡到他手机,他就要拿钱来换,这合情合理,现在这手机我给我孙子拿去玩,他搞弄了,我想还也是没法了,谁让他拖拖拉拉不给钱的。”
邓某的想法很简单,他认为,只要是在地上捡到的东西就是他的,他有绝对的处分权,天王老子来了也不好使。
事实真是如此吗?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邓某捡到陈军的手机,拒不归还,陈军有权利拿回自己的手机。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邓某捡到陈军的手机,理应主动交还,或者交到派出所,但邓某却心生贪念,在失主找上门后,狮子大开口,要求失主支付5000元才肯归还。
其主观上有拒不归还的故意,属于非法侵占他人遗失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但由于贵州省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非法占用财物金额在10000元以上,所以邓某的行为达不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但邓某的行为依然构成不当得利,陈军有权利要求邓某返还手机。
2、邓某保管不善,弄丢了陈军的手机,侵害了陈军的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邓某捡到陈军的手机,就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同时,他享有在合理范围内要求陈军支付保管费的权利。
但邓某在保管手机期间,导致手机丢失,存在重大过错,必须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邓某在捡到手机时,应该及时通知失主,交还失主或者交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但邓某却在失主找上门后,仍然拒不交还手机,手机在其保管期间遗失,其行为已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借机索要5000元天价保管费的要求,更是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不能被法院所接受。
综上,法院判决:邓某因遗失陈军的手机,须赔偿陈军85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我只想说二个字,漂亮!
你捡到手机不想还就关机,抽卡。又当又立的不是那回事
活该
判决是判决。然后执行呢?不给你照样屁事没有。所以法律漏洞还是太大了。违法难。成本高
活该
这个可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