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年轻女子乘坐三轮车时,将一部价值6000多元的手机落在三轮车上,三轮

滨培看法 2024-06-18 10:50:54

山东临沂,一年轻女子乘坐三轮车时,将一部价值6000多元的手机落在三轮车上,三轮车驾驶员是一位大妈,女子与大妈取得联系后,大妈将手机送回并向女子索要60元,可女子只同意支付20元。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女子对大妈实施辱骂、殴打。

现场视频显示,女子非常嚣张地说道:“你如果想死就直接说,我现在就去买把刀弄死你,别说60块钱,现在我连10块钱都不会给你。”

据现场目击者称,事前女子同意给大妈60元酬劳,大妈才将手机送回来的,可女子拿到手机后又反悔了,即女子拿回自己的手机后,却只愿支付20元双方才发生争执的。

另一段视频显示,女子辱骂大妈后,突然拽着大妈的头发,不停用手机击打大妈的头部。现场目击者王先生见状立即上前劝阻,可不曾想,该女子连王先生也打,王先生称自己被扇了两巴掌。

随后女子被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太嚣张了!自己承诺过的事情又反悔,年纪这么小就言而无信,以后还怎么在这个社会上立足呢?更不可思议的,就为这点事情,就扬言要去买刀捅人?那长大以后还得了?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人,法律必须及时出手,予以严惩,教教她该怎么样做人。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

首先,大妈拾得手机后,确实有返还的义务,但没有义务送到女子手上。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规定讲得很清楚,大妈作为拾得人只需将手机交给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即可。也就是说,女子自己的过失责任,应当本人承担。即大妈没有送达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46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具体而言,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时候未能书画签订合同的,口头形式形成的合同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换而言之,既然女子同意支付60元酬劳给大妈,大妈将手机送回,女子就必须履行其一方的义务,按照当时的约定付钱。这不仅是诚信问题,同时还是合同义务。

其次,女子在公共场所辱骂、威胁和殴打大妈及王先生的,不仅侵害了大妈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扰乱了公共秩序。

也就是说,女子辱骂、威胁和殴打大妈和王先生,都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需合并处罚,处20日以下拘留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最后,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无事生非、逞强斗恶,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以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具体而言,女子不仅殴打了大妈及王先生致两人轻微伤,同时还扰乱了公共秩序,故可认定为扰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293条明确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7条同时还规定,年满16周岁,故意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认定女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的,那么就不是治安处罚那么简单了。而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公安机关怎么处罚女子,都不影响女子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义务。

民法典第1179条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简而言之,女子答应大妈要给的酬劳60元要付,其殴打大妈造成其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所有损失,也应当承担。当然,还包括王先生的也要承担。

如果女子真是未成年人,那么这个民事赔偿责任就会落到家长身上。这就是家长平时疏于管教所应该要承担的责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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