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创业失败后,听从闺蜜建议,在网上与陌生人男子相约交易后,与其发展成为情

深海看世界 2024-06-18 10:38:07

上海一女子创业失败后,听从闺蜜建议,在网上与陌生人男子相约交易后,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随后女子从网上认识的30多位情人处“借”得100多万元。案发后,女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女子刘某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婚后夫妻俩经营一家物流公司,生意还算不错。可刘某却并不满足,自认为以自己的能力还能更上一层楼。

为了能够尽快实现财富自由,刘某不顾丈夫的反对,开始自己投资做生意,但其不仅钱没赚到反而将家产亏光且倒欠了300多万元外债。随后刘某将3岁女儿送到婆婆家抚养,自己出去送外卖打工还债。

可当惯老板的刘某哪能吃得了这些苦。于是其听从闺蜜的建议在网上与陌生男子聊天,并相约开房交易。事后还与对方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待获取对方的信任后,刘某便开始编造各种理由向30多位网上认识的情人借钱。其中梁先生就是30多位被害人中一员,其被骗金额有21万元。

梁先生称其听到刘某的身世后,觉得她长得很漂亮,又在自己的审美上,因此其想着刘某愿意与自己进一步发展,才将钱“借”给她的。

目前,检察院已核实刘某从30多名情人手中“借”了100多万元,并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刘某本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且还与丈夫经营一家收入比较稳定的物流公司,可其为了实现所谓的财务自由,一步步走向犯罪的道路上,真应验了那句“不作就不会死”的老话!

2、有网友问,包括梁先生在内的30多位情人都是“自愿”将钱转给刘某的,这不是经济纠纷么?怎么会是诈骗呢?

很明显,这位网友对于诈骗的定义存在错误的认知!

刑法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主要有三点: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行为使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三是被害人是处于错误认知时处分个人财产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包括但不限于明知道自己没能力归还或根本没有打算还的情况下,却仍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去向被害为“借”钱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借钱”之前是没有打算还或者明知道自己是还不起的,就是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换而言之,如果被害人知道真相就肯定不会将钱借给对方,就是属于处于错误认知时处分个人财产的情形。

综上,刘某与各被害人交易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隐瞒自己已婚身份,并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达100多万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上海地区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明确规定,诈骗5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

刑法第266条同时还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本案刘某诈骗100多万元,构成诈骗罪,且应当在10年以上考虑量刑。当然,如果其能够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话,还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行为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分别减少15%、20%以下基准量刑。

3、30多位被害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嫖娼。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不特定性人员以金钱为媒介,发生交易的,女方应当认定为卖淫、男子应当认定为嫖娼,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30多位男子事后被诈骗,属于诈骗案中的被害人。但其在网上刚认识刘某时,双方属于不特定人员,没有异议。

因此双方见面后以金钱为媒介的交易行为,应当卖淫、嫖娼的,且双方当时已经发生过交易,故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的。

注意!如果被发现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就不会再处罚,反之就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最后,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因侥幸心理而以身试法,否则不仅会被公安机关处罚,还极有可能造成个人财产安全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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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Mikola 17
    2024-06-22 10:16

    这女子怎么想的,瞎折腾?靠诈骗解决问题?愚蠢至极

  • 2024-06-22 09:22

    这女子行为也太离谱了吧,创业失败就想靠诈骗来解决问题?太不道德了

    無悔這壹生 回复:
    做生意有几个不是坑一点骗一点发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