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一男子发现妻子晚上在外地与其他男子单独用餐时,因怀疑妻子出轨,持刀将与

红梅初来护 2024-06-20 09:48:35

重庆永川,一男子发现妻子晚上在外地与其他男子单独用餐时,因怀疑妻子出轨,持刀将与妻子用餐的男子刺死,但其未对妻子行凶,目前,男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38岁男子莫某与28岁妻子张某结婚后,平时在荣昌区生活,事发当晚,莫某在永川区某酒馆发现妻子张某与30岁男子秦某单独用餐时,莫某一时冲动,持刀捅刺秦某的身体,但其未对妻子实施伤害行为。

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120急救人员现场对秦某施救。期间,身穿黑衣黑裤、身披长发的张某则一直跪在地上恳求医护人员一定要救救秦某,并不时向医护人员磕头,以示诚意。但秦某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目前,行凶的莫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对于张某是否出轨警方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1、有网友认为,张某的举动,很难让人相信其与秦某是男女之间那种关系的,尤其是两人要从荣昌区跑到永川区单独用餐,明显是为了避开熟人。

而莫某显然是跟踪到此且是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有备而来的。甚至传言称“张某系被人包养的”!

笔者认为,从法律上,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莫某持刀捅刺他人身体的理由,即便秦某真的出轨莫某的妻子,也只能是从轻处罚,并不能免予刑事处罚。

2、那么莫某的行为,该怎么定性?

首先,通过莫某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跨区作案来看,莫某应该是早就怀疑妻子且系有预谋的。即其主观上是有通过持刀伤害秦某身体来实现报复目的。

注意!刑法实行的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意思就是说,即便行为人只是想伤害被害人,没有杀人故意,但只要其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是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那么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断行为人是否持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态度,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是否持续捅刺等。

也就是说,如果莫某明知道其连续捅刺或者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可其却仍然为之的,那么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其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不能正确处置婚姻家庭关系纠纷而引发的伤害致死刑事案件,应当要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伤害致死案件有所区别。

具体而言,因不能正确处置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要慎用死刑,尤是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认定秦某是出轨于莫某妻子的,那就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导火索,即是过错行为,故应当对莫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即便莫某有错在先,但错不至死,莫某也没有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否则就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行为人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死亡的,需赔偿被害人家属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经济损失。

换而言之,莫某因自己的一时冲动,不仅要被刑事处罚,同时还要赔偿秦某家属的经济损失,这就是冲动的惩罚之一。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并时刻谨记“冲动是魔鬼”这句老话。即冲动不仅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可能会将事情推到无法解决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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