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的丈夫去世后,与儿子的大学同学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儿子大学毕业后,以无

故人军情观 2024-06-18 10:34:41

天津一女子的丈夫去世后,与儿子的大学同学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儿子大学毕业后,以无法接受为由,要求从母亲处取回自己应得的遗产,可母亲却以儿子刚毕业,遗产由其保管比较合适为由,予以拒绝。儿子一气之下,将母亲告上法庭。

男子刘某早年经商成功后,与比他小11岁的妻子胡女士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个儿子,儿子刘先生有一个高中男同学名叫徐某。徐某与刘先生关系非常要好,几乎每个周末都会来家里玩。

由于徐某长期来家里玩,一来二去,其与刘先生一家人的关系也逐渐熟络了起来。后来两人还同时考入某重点大学,一起上大学。

可不曾想,刘先生在读大学三年级其父亲刘某因病去世后不久,母亲胡女士就与徐某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刘先生得知后第一时间就明确表示反对,并以要断绝母子关系为要挟,要求母亲绝对不能与徐某恋爱结婚,但胡女士却不以为然。

刘先生从父亲战友处得知,并拿到一份父亲留下的遗嘱后,遂将母亲告上法庭,主张要求拿回父亲的遗产。为了证明自己手上的遗嘱是刘某生前亲笔书写,刘先生还为遗嘱做了鉴定。

原来,刘某患病后因害怕年龄小很多的妻子胡女士会改嫁,儿子会因此而受委屈,遂立下了遗嘱交给自己的战友,并嘱咐战友必要时就将遗嘱交给儿子。

可胡女士却不认可这份遗嘱,并以儿子刘先生刚毕业、还没有理财能力等原因为由,主张钱由其保管更为合适。

那么双方谁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应当认定刘某夫妻共同财产中3套房子、两辆汽车及512万存款的一半,为刘某的遗产,刘某有权自主处分。

其次,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具体而言,如果儿子刘先生手上没有遗嘱,那么父亲刘某名下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现在其手上有遗嘱,且胡女士未能拿出证据来举证反驳是无效的遗嘱,那么胡女士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由于胡女士不能举证证明这份遗嘱是无效,因此法院就支持按遗嘱执行分配刘某的遗产。

最后,民法典第17条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如果刘先生是未成年人,即便遗产由其继承,那么其所得遗产在其成年以前都由其监护人母亲保管,可现在刘先生已经20多岁,大学毕业,依法其可以获得父亲的遗产。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儿子刘先生的主张,即父亲刘某的3套房子、两辆汽车及512万存款等遗产的一半,归刘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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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8 19:54

    我管你叫哥 你管我叫爸 咱俩各论各的~

  • 2024-06-18 14:03

    有钱谈恋爱没钱以后指不定咋样呢。

  • 2024-06-18 12:27

    真是狗血得很,你让孩子如何处?这位母亲得到一份恋情失去了孩子

    runingman 回复:
    后爸会不会像亲爸对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