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名92岁老人在养老院去世后,居委会出面为其办理了身后事,并根据与老人生前签

深海看世界 2024-06-18 10:36:36

天津一名92岁老人在养老院去世后,居委会出面为其办理了身后事,并根据与老人生前签订的协议,接收老人100平方米的房子及30多万现金等遗产。可3名自称是老人儿女的人却以协议无效为由,将居委会告上法庭。主张老人的遗产由他们来继承。

孙大爷年轻时与妻子结婚并育有3个儿女,孙大爷32岁时,因与妻子感情破裂,导致双方离婚。两人离婚后,3个儿女归妻子抚养,孙大爷则独自居住在一套20多平方米的旧房子里。

出于对孙大爷的怨恨,妻子离婚后一直和3个儿女说,其亲生父亲已经去世,60年来3个儿女就再也没有见过父亲孙大爷,孙大爷也未支付过抚养费。

孙大爷离婚后一直未娶,并一直居住在20平米的小房子,当地居委会也按照五保户的待遇,一直在照顾着他,为此孙大爷心存感激。

孙大爷76岁时,其所住的房子遇到拆迁。孙大爷因害怕自己生病时无人照顾、死后时无人为其料理身后事,于是其主动找到居委会,并与之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大意为:“居委会出资为其补差价获得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并照顾其晚年生活及为其百年后打理身后事。孙大爷百年后其动产及不动产均归居委会所有。”

可孙大爷因病去世,居委会为其打理好身后事后。3名60多岁自称是孙大爷子女的人,却以居委会侵犯其各法权益、协议是孙大爷年老意识不清醒所签,应当认定为无效为由,告上法庭,主张孙大爷名下的房产及30万元存款应当由他们3兄妹来继承。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原告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最起码先要证明自己确实是孙大爷的子女,否则其就没有告上法庭的主体资格。

随后3名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亲子鉴定报告,拟证明自己就是孙大爷的亲生子女。

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无辩识能力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视为无效的;第1127条同时还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如没有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3名原告同时还时还认为,居委会按照五保户的待遇照顾孙大爷,是国家的政策规定,居委会只是履行工作职责,并不存在什么抚养、照顾关系。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定孙大爷在意识不清醒所签下的协议是无效的,遗产应当由其兄妹3人继承。

可居委会却反驳称,3名原告60年来从未来看过孙大爷,待孙大爷一死后就突然冒出来要继承遗产,其动机令人不齿,且其也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故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判定协议有效。

那么双方谁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民法典第1158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签订的协议;另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本案是属于前者。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孙大爷与妻子离婚后,其个人所得所有收入都属于其个人财产,其本人有处分权。

其次,居委会与孙大协议约定,由居委会负责其日常生活,为其养老致寿终,孙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应当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

再次,该协议经过公证处公证,证明孙大爷签署协议时是处于清醒状态,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最后,双方协议签订后,居委会实际上做到了照料孙大爷的日常生活,并在其去世后办理了丧葬事宜,故根据协议约定,居委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原告提出处理意见违反公平原则的抗辩,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故不予支持。

至此,3个儿女想继承孙大爷遗产的美梦,以失败告知,且还搭上鉴定费、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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