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女子与丈夫及其朋友到烧烤店吃烧烤时,丈夫因杯子放回桌子上时用力过猛,将桌面上的岩板砸坏了。事后女子提出重新买一块赔偿给烧烤店。但老板不同意,并声称不赔钱就不给走。最终女子赔偿了1300元才得以离开。
事发当天,一女子陪丈夫及其朋友到烧烤店吃烧烤时,女子因和丈夫的朋友说话重了一点,引来丈夫不满。随后丈夫将手上的杯子大力放在桌子上,指责妻子说话要有分寸。
可不曾想,由于丈夫将杯子放回桌子上时,因用力过猛导致桌子上用来垫烧烤网的岩板被砸烂了。事后女子承认自己一方有错,并表示愿意买一块一模一样的岩板赔偿给烧烤店。
可烧烤店老板却不同意,并声称其买这张岩板的价格是1500元,但他愿意打个折,即女子必须赔偿1300元现金,否则就不让其离开烧烤店。
女子认为,这块岩板的价值不可能是1300元,她认为实际价值就在500元以内。但老板却坚持要赔1300元。
女子不想惹事,最终按照老板的要求给其支付了1300元。但事后女子觉得对方做法太过分了,于是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
1、有网友表示,弄坏别人的东西,赔偿他人的损失天经地义,但这个赔偿方式一定要合理。
一块用来垫烧烤网的岩板,老板说原价是1500元,其可信度有多大,相信老板自己心里有数,不然他不会不要实物,只要钱。
2、那么从法律上讲,烧烤店老板的做法合理么?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岩板不管价值多少钱,都是烧烤店老板的公私财产财产,没有异议。丈夫是过失造成的损坏的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是故意的,就是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要治安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双方都认为是过失的,因此女子一方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条规定讲得很清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人确实应当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这个岩板的价值是多少,不能以老板说的为准,也不能以女子一方说的为准。应当以市场价值或其他合理方式来计算。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烧烤店老板主张其岩板价值1500元,现只要求赔偿1300元,听起来已经让步了,但口说无凭,必须拿出购买时的支付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其主张就不能获得支持。
换而言之,老板不能举证这张岩板的价值,那就只能双方协商解决,比如说赔偿实物或由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真正的价值。总而言之,老板不能张嘴就来。
最后!法律从来主张依法维权。即烧烤店可以要求女子及其丈夫照价赔偿,但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否则属于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
那么大家认为,这块岩板真的值1300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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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身上倒点水,然后明确表示由于商家的低劣餐具在正常使用中破损导致了就餐人员的烫伤,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大笑]
朋友要懂事的话把💰掏了不就行了吗,这样子两个男人都能长点记性[静静吃瓜][静静吃瓜][静静吃瓜]
水货
拿到钱等客人走后老板又拿出一块价值9.9元的板放上去说:这是今天的第八块了,这生意做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买一张送过来不就好了嘛
130的瓷砖而已!
先报警,查货源,该赔多少赔多少
最多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