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男高管与长期在家照顾家庭的妻子离婚时,声称夫妻共同财产只有10万元存款

门哥的一文 2024-06-18 10:13:20

北京一公司男高管与长期在家照顾家庭的妻子离婚时,声称夫妻共同财产只有10万元存款,妻子不信,于是申请法院调查。结果却发现丈夫年收入竟然高达300万。随后双方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由于丈夫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被认定为过错方。

张女士与年轻有为的李先生恋爱结婚后,听从丈夫李先生的建议,安心在家当起了家庭主妇,平时负责在家带孩子、照顾老人,而李先生则在一家大公司任职,并一路高升至公司高管的职位。

可不曾想,李先生当上公司高管后,却看妻子张女士不顺眼了,最后还向张女士提出离婚。见丈夫心意已决,张女士深知强扭的瓜不甜,于是同意离婚,但必须要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自己是为了家庭才没有出去工作的,而且还是李先生要求的。

李先生听后没有犹豫,爽快就答应了,并拿出自己的银行卡说,除了房子、车子可以看到的外,他只剩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了,即李先生说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现金部分,只有10万元,可以一人5万。

虽然张女士对李先生的具体收入不了解,但两人在一起这么久,张女士认为,看李先生平时花钱就知道,他不可能只有10万元,因此她根本不信,并向法院申请调查。

法院介入调查后结果却发现,原来李先生的年收入竟然高达300万元,妻子一方从来不知情,且李先生有多次不明的大额转账、提现等记录。

【·· 】

1、通过李先生隐瞒收入,及提前转移财产的举动来看,其在提出离婚前,似乎早有准备的。也就是说,李先生为了少分一点财产给妻子,一早就布局了。

2、那李先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后果呢?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简单地说,自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两人的收入,不论谁赚得多、谁赚得少,甚至一方没有收入,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双方都对家庭的有贡献,只是方式不一样。比如说,丈夫李先生没有妻子张女士将家庭照顾好,他不可能可以全心全意投入到工作中去。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具体而言,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都是夫妻双方自行申报财产,且是法定义务。但当因登记在对方名下,另一方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且持怀疑态度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介入调查核实。

张女士婚后一直在家照顾孩子、老人,是典型的家庭主妇,信息等与丈夫李先生是完全不对称的。因此其向法院申请调查时,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任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李先生为了少分一点财产给妻子张女士,隐瞒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自然也不例外。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具体而言,夫妻离婚时只要是过错方就要为此承担后果,并通过经济赔偿另一方的方式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最为常见的过错原因是背叛婚姻,但实际上并非仅限于此。即通过故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样属于过错方,且同样要为此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丈夫李先生侵害了妻子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故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判定过错方李先生需少一定的比例,即李先生只获得40%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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