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与妻子结婚后,用小舅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可不曾想,小舅子为了讨女

深海看世界 2024-06-17 09:38:45

四川成都,一男子与妻子结婚后,用小舅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可不曾想,小舅子为了讨女朋友欢心,声称房子是自己的,并将房子作为彩礼赠与女友,与女友结婚。事后男子要求归还时,妻子却说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之前同意了。男子一气之下,将小舅子夫妻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还房子。

·案例·:裁判文书网·

秦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彭女士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妻子彭女士生下一儿一女后,秦先生觉得原来的房子不够住,于是两人换购了一套三房两厅。

女儿长大后,秦先生还想买了一套房子,给自己的女儿当作嫁妆,于是用小舅子彭先生的名字,又购买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刚大学毕业的彭先生名下。

可彭先生认识陈女士后,就声称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彭先生还声称如果陈女士愿意与其结婚,房子就会加上陈女士的名字。可陈女士不同意,并声称加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在领证将房子过户给她,成为其个人婚前财产。

彭先去脑子一热就答应了,事后其才将此事告诉自己的姐姐彭女士,彭女士当时就气炸了,但其也想拉弟弟一把,而且房子一时半会也用不上,所以其对丈夫秦先生隐瞒了这件事。

秦先生得知这件事情后,立即到妻子的娘家讨要说法,但陈女士表示这事与自己无关,要找就找丈夫彭先生,并声称如果解决不了,其就要与彭先生离婚。彭女士见状连忙出来打圆场,声称自己也是房子的主人,其事前同意过的,且丈夫秦先生那一半份额,其娘家人一定会想办法还给秦先生。

可秦先生不同意,并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妻子也无权单独处分。多次讨要未果后,秦先生遂将自己的小舅子夫妻俩,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彭先生与陈女士将房子还回来。

打官司讲究的是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为了证明这套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秦先生出示了转账记录、与彭先生的代持协议及购买凭证等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彭先生却完全不认同姐夫秦先生的说法,并拿出一段姐姐录的视频声称,这是套房子确实是秦先生出资购买的,但双方是赠与关系,且出资人之一彭女士也同意将房子赠与给自己了,因此其有处分权。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彭先生的意思就是说,秦先生的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姐姐彭女士有一半的份额。因此在秦先生有两套房产的情况下,彭女士就有一套的份额。即一人一套,故彭女士将更便宜的那套房子赠与给自己,并没有侵害丈夫秦先生的合法权益。

彭先生的辩解粗看之下,好像有点道理。因为秦先生的所有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彭女士也确实有一半的份额。即有两套房子的情况下,彭女士要了一套便宜一点的房子,并没有不妥。

但实际上,彭先生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明显存在认知上的错误。

首先,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去分割,原则上是夫妻一人一半的。即不会分得那么清楚,具体去划分哪套房子到底是属于谁的。

也就是说,只有秦先生与彭女士离婚的情况下,才会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便彭女士想将房子赠与给弟弟,也要明确了哪套房子是属于谁的再说。

其次,婚内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不行,但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处分时都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也就是说,即便真的是彭女士赠与给弟弟的,那也没用!因为已经侵害了丈夫秦先生一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秦先生一方的主张。即小舅子彭先生夫妻俩需将房子还给秦先生,至于陈女士会不会因此与彭先生离婚,那就与秦先生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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