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患病住院期间发现妻子有外遇,但其自知时日无多,为了孩子其没有声张

滨培聊军事 2024-06-18 10:49:28

四川成都,一男子患病住院期间发现妻子有外遇,但其自知时日无多,为了孩子其没有声张,但其偷偷立下遗嘱,将名下1千多万遗产留给其弟弟,并让其弟弟一定用到其儿子身上。可男子死亡后,妻子却以遗嘱无效为由,告上法院,并要求平分遗产。

·案例·:四川成都中院·

徐先生从事水泥批发生意,其创业成功后才与比自己小18岁的妻子惠某结婚。两人结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徐先生早年创业时太过劳累,导致其体弱多病,后来还被医院确诊为癌症。

徐先生入医接受治疗后,无意中从妻子惠某手机中得知,其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可徐先生质问惠某时,其却不承认。

徐先生自知留给自己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因此其为了给儿子以后留条后路,不打算与惠某再纠缠下去。

由于徐先生与惠某结婚时已经创业成功,因此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多。随后徐先生对其1千多万存款、房屋及汽车等财产,立下遗嘱,并做了公证。

遗嘱大意为:“本人自愿同意将个人名下所有财产赠与给其弟弟,但弟弟要为其儿子提供生活保障以及负责儿子成年后创业、结婚等各项支出。”

徐先生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妻子在与家人料理完徐先生的后事才得知,丈夫生前立下遗嘱,其只能获得60多万的夫妻共同财产。

随后惠某以徐先生所立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为由,将小叔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情形,继承徐先生的遗产。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妻子惠某想要法院的支持,那么其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有事实依据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惠某向法院提交了丈夫徐先生入院交费的账单及接受治疗时的医生给出的意见,拟证明徐先生立遗嘱时是处于意识不清楚的状态。

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无辩识能力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视为无效的。

那么妻子惠某的主张,会获得法律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而言,徐先生在与惠某结婚前所购置的房产、汽车及存款,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两人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无论谁赚得多、谁赚得少,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份共有,即一人一半。

也就是说,惠某如果只能分得60多万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代表最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只有120万元。

其次,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如果徐先生的遗嘱没有公证过,那么惠某的主张或许有可能成立,毕竟患病期间立遗嘱,想要确保万无一失,需要非常专业的操作。

换而言之,由于徐先生的遗嘱有公证处的背书,那么其遗嘱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即徐先生有权处分其个人财产,故其个人遗产应当按照遗嘱执行,由其弟弟继承。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遗嘱有效,故驳回惠某的全部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惠某不服,又换了一个律师提出上诉。但二案法院亦支持一审观点,故也驳回惠某的全部诉求。

1 阅读: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