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孝女!”上海,一8旬老太将全部积蓄交给女儿保管后,却被女儿送进了养老院。当

深海看世界 2024-06-22 12:02:55

“这不孝女!”上海,一8旬老太将全部积蓄交给女儿保管后,却被女儿送进了养老院。当老太想拿回这笔积蓄时,却遭到了拒绝。女儿直言这是赠与,想拿回钱就走法律程序。老太气得割腕自杀,但最终被救了回来。出院后,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这笔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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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阿婆如今已有80多岁,年轻时丈夫就病逝了,她一个人含辛茹苦的将两个女儿抚养长大。

许阿婆没读过书,也不认识字,但她却非常明事理,在两个女儿都成家后,她便独自一个人生活,很少会麻烦两个女儿。

可是去年许阿婆生了一场重病,身体大不如前,独自生活已成了大问题。此时,许阿婆的小女儿便主动提出要接她回家照顾。许阿婆当时还在想,自己没白疼这个小女儿。

然而好景不长,许阿婆在小女儿家居住期间,与孙辈产生了一些矛盾。为了息事宁人,小女儿就将许阿婆送去了养老院。

对于小女儿的这个决定,许阿婆也能理解,至少不用每天心烦了。为此,许阿婆在进入养老院前,将自己的38万元存款交给了小女儿保管,由小女儿从这存款中支取养老院的费用。

可让许阿婆始料未及的是,在她住进养老院不久,小女儿的态度就急转直下,二人的关系也降到了冰点,电话也不打一个,也不来看望许阿婆了。

无助的许阿婆想了几天,决定还是把那38万元要回来算了,交给养老院保管,剩余的日子就住养老院了。

可万万没想到,等许阿婆联系小女儿要钱时,小女儿竟拒绝了。更难以置信的是,小女儿还拿出了一张赠与协议,说这钱是许阿婆赠予的。

许阿婆本就不识字,连自己名字都不会写,所以根本看不懂这张协议的内容,更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签过这份协议,但可以肯定的是,自己并未答应过把钱都赠予小女儿。

然而无论许阿婆怎么斥责小女儿不孝,小女儿就如滚刀肉一样,一副无所谓的样子,更是在离开前丢下一句:“想要钱,你就走法律程序去。”

许阿婆无计可施,只得求助于大女儿。可大女儿去劝了,也无济于事,她也无法确定赠与合同上的手印到底是不是许阿婆的。

许阿婆伤心欲绝,她在养老院内割腕自杀,所幸邻居们发现及时,送到医院给抢救了回来。

这从鬼门关走过一遭后,许阿婆终于在大家的劝说下振作了起来,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要回这笔钱。后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许阿婆将小女儿告上了法庭。

可是在法庭上,小女儿依然坚称赠与合同是真实有效的,还有许阿婆亲手按的手印。

不过,许阿婆的法律援助律师直接指出了一个关键问题:许阿婆大字不识一个,那是如何能理解并签署那份复杂的赠与协议?

当时小女儿辩解称,她是一字一句的把赠与合同的内容读给许阿婆听的,然后许阿婆按下了手印。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因此,本案的争议点是:小女儿手中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许阿婆自愿赠与这笔38万元的财产是首要条件。

本案中,小女儿主张许阿婆是自愿将38万元积蓄无偿赠与小女儿,且在赠与合同上按了手印,而自己也愿意接受赠与,所以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可是法院调查发现,许阿婆大字不识一个,而小女儿提交的赠与合同虽然简单,但也不是许阿婆能理解的。

即许阿婆可能并不知道赠与合同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也就违背了自愿的意思表示。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小女儿虽然主张已经将赠与合同中的内容一字一句读给了许阿婆听,但许阿婆表示未曾听过。

由此可见,小女儿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曾向许阿婆解释过赠与合同的内容。

但法院调查发现,小女儿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许阿婆在签署赠与合同时完全了解其内容。

因此,对于小女儿主张许阿婆自愿签署赠与合同,法院未予采纳。

综上,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后,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小女儿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38万元归还给许阿婆。

最后,赡养父母本就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父母没有积蓄就不赡养。对于父母的积蓄,他们愿意给的,那自然可以,没有说要给的,那就别惦记着,更不能侵吞,否则就是不孝。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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