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职务,由于业务能力强,为公司创造了利润,公司奖励了男

深海看世界 2024-06-23 10:29:09

上海一男子在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职务,由于业务能力强,为公司创造了利润,公司奖励了男子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凯迪拉克XT5。可男子离职后,公司却要求将车子还给公司,男子拒绝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还车并按照每天996元的使用费的标准支付车辆的使用费。

苏先生通过应聘,入职到一家大公司工作。其工作岗位是公司的销售总监,这个位置很重要,不是人人都可以胜任。但苏先生业务能力强,不仅完成公司制订的年销售任务,还超额完成。

由于苏先生的业绩很好,为公司带平了丰厚的利润,`时,公司为了奖励苏先生,为其配备了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凯迪拉克XT5。

·年时,合同到期后,苏先生提出离职申请,并与公司解除了合同关系,可公司认为这辆车只是给苏先生在公司工作时使用的。因此,苏先生离职就必须将车还给公司。

苏先生拒绝并表示这只是奖励,不用归还。随后公司将苏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苏先生必须将车还给公司,并按照每天996元的使用费的标准来计算,支付费用给公司。

那么公司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劳动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由于苏先生与公司是按照法定规定情形与公司解除合同关系的,因此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后,一别两宽、各不相干。

其次,民法典第663条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224条同时还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具体而言,如果这辆车是公司的,公司只是为销售总监提供的工作用车,那么苏先生就有义务归还。如果是公司奖励给苏先生,那就是属于赠与关系。

赠与有附加条件的,受赠人苏先生就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公司就可以撤销赠与,但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撤销主张。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苏先生能够提供公司确认并盖章的协议书,协议书上清楚载明只要苏先生能够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就可以获得这辆车的所有权,且苏先生能够提供自己在该公司工作时的业绩凭证,证明其已经完成协议中规定的业绩。

也就是说,由于苏先生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完成了公司赠与中的合同义务,这辆车就应当是属于苏先生的。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车子的主人是苏先生,故驳回了公司全部诉求。

有网友表示,公司如果送不起或者不愿意送,就不要打肿脸充胖子,否则就要一诺千金!千万不要做出说话不算数的行为,不然在职的员工会心寒,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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