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一名女大学生邀请一名女同学和三名男同学,一起聚餐喝酒时,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事后其中一名男同学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另外两名男同学得知后,赶到现场将其殴打至重伤。目前,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刑事立案调查。
21岁女子周某系某大学的学生,事发当天,其邀请了同龄的女同学蒋某、男同学韦某及比其大一岁的男同学甘某、刘某,一起在校外聚餐喝酒。
众人在用餐喝酒过程中,推杯换盏,喝得不亦乐乎,周某却因不胜酒力导致醉酒。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甘某竟然对醉酒的周某心生歹意,遂将周某带离并趁其醉酒无意识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共同用餐的男同学韦某、刘某得知此事后气愤不已,并立即赶到现场。两人到场后因酒后一时冲动,将侵犯女同学的甘某,殴打至重伤。
警方接到报警后,以强奸罪对甘某刑事立案调查、以故意伤害罪对韦某、刘某刑事立案调查。无独有偶,在警方侦办此案的过程中,该校一名21岁的男学生许某留下遗书后,从学生宿舍厕所窗户自行坠楼身亡,因此有传言说许某的死亡与强奸罪有关。
目前,警方已经发布通报称,两案之间并没有关联,许某跳楼一案经深入调查取证后,已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这家学校问题多多啊!一个月内接连发生这么多事,学校管理上有没有过失呢?
也有网友表示,甘某实在太过分了,女同学周某好心请你吃饭喝酒,其却对女同学做出如此令人不齿的行为,必须严惩!
甚至还有网友认为,韦某、刘某是为了被害人周某才殴打甘某的,因此两人均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很明显,这位网友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存在明显的错误认知。即正当防卫适用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指本人或他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
刑法第20条规定,本人或他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实施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韦某、刘某赶到案发现场时,甘某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并非属于不法侵害进行时,且当时甘某也没有反抗。即韦某、刘某均可以通过报警求助,并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也就是说,由于韦某、刘某的行为是属于通过故意伤害甘某身体的方式,来实现泄愤的目的,且已经造成甘某致重伤的严重后果,故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案件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对行为人减轻或从轻处罚。
注意!减轻和从轻处罚区别甚大!就本案而言,从轻只能在3年以上从轻;减轻则可以处3年以下。
也就是说,由于本案是甘某侵害女同学周某在先的,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在对韦某、刘某量刑时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2、那么甘某的行为,又应该如何处罚呢?
刑法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是使用手段,只要是趁被害妇女处于不知、不敢、无法反抗时,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一律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中,周某是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而被男同学甘某强行为之的。即代表周某系因醉酒而处于无法、不知反抗时被甘某侵犯的。因此甘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为之的,构成强奸罪,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虽然甘某系故意伤害罪中的被害人,但并不影响认定其之前侵犯过周某的犯罪事实。即甘某不仅仅是被害人,同时还是强奸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故其应当要为自己目无法纪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甘某的行为不仅可耻,同时还构成违法犯罪。但法律从来主张依法维权,绝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对抗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遇到任何事情,都务必要冷静处理,切勿冲动,否则必定得不偿失!
最后,如果网友们对于正当防卫的认知还不够清楚,那笔者推荐大家买一本罗翔老师的书籍学习一下,避免因错误的认知,而承担本不应该发生的后果!
你说巧不巧,我前女友姓周,在永川那个水利水电学校读书…
吃独食的就是要被打,否则大家一起,那个女的也不会报警的。
酒后乱性,女大学生受害。男同学应以身作则,警惕自我,维护校园安全
永川除了一个文理学院,其它全是野鸡大学
校风这么差,爆出来,今年都不选。
我想知道可不可以看见这种事情然后报警
不要问了,我知道哪个学校。烂的很!
这帮贱人真无耻,敢对女生下手还打人,活该被警方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