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男子与妻子到电影院看电影时,因不满后排观众脚不停地在抖动,遂与其发生

故人军情观 2024-06-19 11:11:55

上海浦东,一男子与妻子到电影院看电影时,因不满后排观众脚不停地在抖动,遂与其发生争执,并将其殴打致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且获得法院的支持。

男子邓某的妻子得知其期待已久的电影上映后,于是满心欢喜的拉着邓某与其一起到电影院观看。可每逢电影放到精彩之处时,后排一男子却不停地在抖腿影响,邓某正常观看电影。

邓某忍无可忍后,遂起身怒斥男子的行为,随后男子便停止抖腿。可不曾想,男子停了抖腿后,又用脚多次踢邓某的座位,导致邓某无法正常观影。

邓某认为对方就是故意,于是一时冲动打了该男子脸部一拳。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过程中,身体条件较优于对方的邓某又挥拳打了该男子脸部几拳。

两人被在场观众拉开后,均被接到报警而赶来的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鉴定,被打男子身体所受损害为轻伤二级。据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邓某提起公诉。

1、对于看电影不遵守观影秩序的行为,网友们一致认为,确实可恶,对于这种人确实要给点教训才行。甚至还有网友认为,这种人被打就是活该!

从法律上讲,任何纠纷都应当依法处置!就本案邓某的遭遇而言,完全可以找电影院工作解决,毕竟电影院有义务为邓某提供正常的观影环境,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邓某购票到电影院看电影,电影院的经营者不仅有义务保障邓某的人身安全,同时还要为邓某提供舒适的观影环境,保障其能够正常观看电影,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需为此承担责任。

换而言之,只要邓某向电影院工作人员反映情况,他们就有义务为邓某解决问题,否则邓某就可以违约为由,要求电影院承担责任。

2、那么本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邓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轻伤二级是不争的事实,有人证、验伤报告及邓某本人的供述,予以证实,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身体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其次,被打男子在公共场所实施影响他人正常观看电影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即寻衅滋事的,应当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邓某当时能够理智报警求助,那么被处理的应当是这位无事生非、扰乱观影秩序的男子。可邓某却因自己的冲动行为,从有理变为被告人。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有过错行为的,且其过错行为与案件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换而言之,由于被打男子有过错在先,因此邓某可从轻处罚。

再次,邓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的,亦可根据其犯罪情节等,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邓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行为,且根据邓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故对其从轻处罚。即判处邓某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法律只主张依法维权,明令禁止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否则即便有一万个理由,也只能从轻处罚,不可能免除刑罚。因此,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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