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一女子因患癌症入院接受治疗后,开货车的丈夫用尽所有积蓄并借钱为妻子缴纳

深海看世界 2024-06-16 09:56:42

湖南岳阳,一女子因患癌症入院接受治疗后,开货车的丈夫用尽所有积蓄并借钱为妻子缴纳医药费。可妻子出院后,娘家人却坚持要求丈夫每月给妻子买进口药,且还不顾丈夫的反对,四处借钱带着妻子到全国各地看病。总共花费64万后,娘家人又拿着借条将丈夫告上法庭,主张丈夫应当偿还这64万,且每个月还必须给妻子购买进口药。

货车司机徐先生与妻子胡女士恋爱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婚后一家四口与公公婆婆共同生活。徐先生与妻子省吃俭用存够首付后,便通过贷款的方式先后购买了两款货车跑运输,一辆自己开、一辆则是自己接单后,请来货车司机帮忙送货。

两辆货车投入运营后,减去杂七杂八的成本后,徐先生每个月可以有30000元的收入,但减去两辆车每个月车贷是18000元、保险2000元、家庭开支5000元后,徐先生每月最多只能存到5000元。

徐先生与妻子认为,虽然现在存的不多,但只要咬牙坚持把两辆车供完,以后就可以存钱买房了。可命运就好像和他们开玩笑似的,两人刚存够到13万元时,妻子却被确诊为癌症·早期·。

随后徐先生停止工作陪着妻子到医院接受治疗。妻子手术成功出院后,两人不仅用完本打算用来买房的13万元积蓄,同时还欠下了好几万外债。

妻子出院时,医生嘱咐其每月要服用耙向药。可这种药一个月要花4800元,已经负债累累且好长期没有出车的徐先生,根本无力承担这笔费用,于是其与妻子商量换一种比较便宜的药。

起初妻子是同意,可谁曾想,娘家人却不乐意了,坚持要求必须用这种药。随后岳父岳母还将妻子接回娘家住,并不顾徐先生的反对,带着胡女士全国各地寻医问药,不论是中医还是西医,也不知道到底有没有效果,通通试了一遍。

胡女士在娘家治病期间的钱,全是从身边亲戚朋友外借来的。总共借了64万元。事后娘家人便拿着几张共计64万元的借条,要求徐先生偿还。

娘家人多次讨要未果后,遂委托胡女士的妹妹胡某,即徐先生的小姨子,将姐夫徐先生告上法庭,其诉求有两点:第一,偿还64万元;第二,每月必须支付4800元为胡女士购买靶向药。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姨子胡某向法院提交了姐姐与姐夫的结婚证、姐姐住院和后续接受治疗时的支付记录及账单,以及向父母借款28万、自己借款19万、二姨借款7万、二舅借款5万、大姑借款2万、其他朋友借款3万元的借条,拟证明姐姐在治病期间总共向这些人借款64万元用于治病的事实,以及徐先生作为胡女士丈夫,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可徐先生却坚持认为,岳父岳母关心自己的女儿,其可以理解,但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听说哪里哪个医生好,就不问青红皂白到处借钱去看病。结果到最后不仅病也没见好,反而还欠了一屁股债。因此,其认为在自己事前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娘家人仍然要强行带着妻子“过度治疗”,其就不用承担上述债务,且其也无力承担这笔债务。

1、有网友表示,娘家人的出发点没有做错,而且他们确实也做到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去帮助胡女士,只是与徐先生未能达成共识而已。

还有网友表示,徐先生更理智一点,毕竟他也已经倾其所有为妻子治病了。更何况还有父母和两个孩子要养,徐先生不能不顾他们。

甚至还有认为,是娘家人太自私、自以为是、自作主张,结果把钱霍霍完以后,就要道德绑架徐先生。

2、那么娘家人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作为一名父亲不仅有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对妻子亦有相互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要徐先生与胡女士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其对妻子胡女士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在娘家人能够提供缴费记录、由多家三甲医院出具的就诊病历,证明其确实是因带胡女士去看病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情况下,徐先生想以“过度治疗”予以反驳,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法院就不会支持其主张。

最后,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需两人共同偿还。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娘家人的主张,故依法判定徐先生负担一半,即徐先生需偿还32万元债务。

法院同时还认为,既然医院对于使用靶向药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医嘱为依据,且在治疗过程中,确实有好转,因此支持原告要求徐先生每月为妻子购买耙向药的主张,但应当在产生费用后,再另行起诉,提出主张。

0 阅读: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