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女子下班回家时被一条没人看管的黑狗纠缠,女子因躲避摔倒后,狗主人赔了

小峰聊社会 2024-06-13 06:41:28

江苏苏州,一女子下班回家时被一条没人看管的黑狗纠缠,女子因躲避摔倒后,狗主人赔了女子一笔钱。可女子到了医院治疗后才发现,狗主人赔的钱根本不够,且还造成伤残的后果。女子再向狗主人索赔时,狗主人以女子自身也存在过错、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拒绝。女子索赔无果后,告上法庭。

(来源:央视新闻)

酷爱养狗的黄女士家住某小区。事发当天,黄女士出门上班时,将家中饲养的黑狗独自留置在家中。

后来因家人回家开门,导致黄女士饲养的黑狗独自跑出门外,并与下班回家的徐女士相遇。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黑狗看到徐女士后不停在其身边打转,徐女士因害怕不停躲避并导致摔倒在地上。

因事发地点是水泥地,徐女士受伤有点严重。

事发后,出门寻狗的狗主人黄女士承认其存在一定的过失,并同意赔偿徐女士的经济损失。

当时徐女士以为没多大事,就没多想并与狗主人黄女士达成了口头赔偿协议,且还收取了钱款。

可徐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其到了医院后才发现,黄女士所支付的医药费根本不够,且还构成伤残。

可得知实情并再向黄女士索要赔偿时,黄女士却以当时已经口头达成协议并已支付为由,拒绝再赔偿。

徐女士多次索要无果后,将黄女士告上法庭,主张应当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伤残赔偿金共计11万余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但狗主人黄女士却认为:

第一,黑狗并没有去攻击或者撕咬徐女士,徐女士摔倒是其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徐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在水泥地上,并造成损害扩大的后果,也应当为此承担主要或者以上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徐女士不能反悔。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狗主人未尽管理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在黑狗没有拴绳并独自跑出门外、饲养人黄女士未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肯定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徐女士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应当为此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徐女士自身有没有存在过错,是双方过错责任如何划分的关键。

具体到本案中,徐女士当时下班正常走路回家,并没有主动上前去逗狗,其摔倒是因躲避黑狗造成的,故徐女士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即黄女士是全责。

其次,徐女士与黄女士达成口头协议时,不知道其身体损害构成伤残的严重后果,故属于处于重大误解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后,按照事前约定的赔偿金额,对于造成伤残后果的徐女士来说,明显与民法公平原则相悖,故双方口头约定的协议,也应当认定为无效的。

民法典第6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徐女士的诉求,故判定狗主人黄女士应当再赔偿徐女士共计1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黄女士不服并向苏州中院提出上诉。

但江苏苏州中院同样也持一审观点,故维持原判。

最后,希望喜欢养狗的网友们务必要以此为鉴。即与其事后再来找理由推卸责任,还不如事前尽到饲养人的法定义务,否则,就要为自己过失承担后果!

0 阅读:2781
评论列表
  • 2024-06-14 23:34

    狗主人责无旁贷,事故后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卸

  • 2024-06-14 14:20

    养狗还是得管严点,不然社会安全谁来负责?

  • 2024-06-14 08:10

    养狗责任重大,需加强管理,避免伤害发生

  • ling 1
    2024-06-14 11:45

    狗主人这么不厚道,赔偿还不够?明显有问题嘛

  • 2024-06-19 06:50

    以后这条狗更值钱了,得好好养着,视若己出,孝若儿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