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女子与闺蜜到KTV参加其朋友生日聚会时,让其情人过来接其先行离开。女

橙皮卷 2024-06-19 09:06:08

辽宁大连,一女子与闺蜜到KTV参加其朋友生日聚会时,让其情人过来接其先行离开。女子家属找人时,闺蜜谎称两人还在一起,并保证会安全送到家。女子意外身亡后,家属以闺蜜隐瞒真相存在过错为由,将闺蜜告上法庭,索赔86万元。

·案例·:裁判文书网·

李女士与冯女士是无话不谈的闺蜜关系。李女士在朋友聚会上认识男子颜某后,两人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后李女士将此事告知冯女士,并让其帮忙保守秘密。

事发当晚,冯女士准备到KTV参加朋友生日聚会时,邀约李女士一同前往,由于在场的人自己大部分都不认识,李女士觉得无聊,于是主动发信息给颜某,并让其过来接其离开。

李女士离开后不久,其家属因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于是发信息联系闺蜜冯女士。可冯女士却谎称李女士喝多了在睡觉,并保证很快就会将李女士送回家中。随后冯女士立即与颜某取得联系,并让其送李女士回家。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半小时后颜某却与李女士均因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身亡。李女士的丈夫秦先生得知事情原委后,非常生气并以冯女士存在过错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共计86万元。

本案是秦先生一方发起的侵权之诉,秦先生的诉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首先就要看其能否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秦先生在法庭上举证称,被告人冯女士明知道李女士是已婚,且明知道李女士是与出轨对象颜某一起出去约会,但其却仍然为两人隐瞒真相、打掩护,并造成李女士的死亡后果,因此冯女士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秦先生的意思非常明确,如果不是冯女士约李女士出去喝酒及谎称两人还是在一起,其可以通过报警找人等方式找到李女士,或许这样就会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其认为冯女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秦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支持么?

婚内出轨本身就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是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冯女士作为闺蜜不但没有加以劝阻,反而还为其提供帮助。肯定是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但从法律上讲,要求他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仅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同时还要看其行为与损害的结果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当秦先生从冯女士口中得知妻子“安全”后,就放弃寻找妻子的想法。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冯女士误导了秦先生,秦先生就不会放弃通过报警的方式找到李女士。且冯女士也未举证反驳秦先生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换而言之,由于冯女士不能举证反驳秦先生其找不到人后就会报警的主张,因此可认定其过错行为与李女士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具体而言,李女士是成年人,其应当要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应当减轻冯女士一方的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的具体情况以及冯女士的过错程度,故酌情判定其需为此承担20%的责任,即冯女士需赔偿家属经济损失约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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