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男子和妻子离婚后,儿子交由妻子抚养,男子则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万万没想到,前妻竟然背着男子,将儿子的姓氏给改了,男子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却被前妻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梁某和妻子刘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明,但仅仅过了一年多,二人就因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小明由刘某抚养,梁某则每个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 但在实际中,至2022年的5月31日,梁某抚养了孩子20个月,刘某抚养了孩子72个月,如果按照双方当初的约定,梁某应当支付抚养费108000元,但梁某只支付了32000元。 由于收入微薄,无力单独抚养孩子,刘某在多番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梁某告上法院,要求梁某补齐剩余的抚养费76000元,梁某则辩解称,刘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儿子姓氏为刘,所以自己才拒绝支付抚养费,现在要求恢复姓氏。
【@以案普法 】 1、根据我国传统的习俗来看,孩子出生后一般是随父姓,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不乏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将孩子更改为自己姓氏的情况,而由此也引发了男方拒付抚养费的情况,从情理上看,这种行为也并非不可理喻,毕竟是女方擅自更改姓氏在先,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又该如何评价呢? 2、梁某以刘某更改儿子姓氏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抚养费,是指父母支付给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按照《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无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支付抚养费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3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所以在本案中,梁某在与儿子的父子关系一直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一直支付抚养费至儿子18岁,现在刘某虽然将姓氏更改为刘,但不影响梁某二人的父子关系,所以梁某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依照双方的协议约定,梁某虽然有76000元的抚养费未支付,但值得一提的是,梁某也单独抚养孩子20个月,这个期间,刘某是否应当给梁某支付孩子抚养费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双方未对刘某是否支付抚养费作出约定,但双方作为孩子的父母,应当对孩子承担相同的抚养和义务,故判决刘某每个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也就是20000元,合计下来,梁某应当给付刘某56000元。 3、梁某是否可以将儿子的姓氏更改回来?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按照我国的传统习俗,孩子多数是随父姓,但在法律中,随父或者是随母,并没有优劣、先后之分,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梁某更改儿子的姓氏的诉求。 无疑,一审法院判决毫无争议,但对于刘某擅自变更孩子姓名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是有争议的,随父、随母姓虽然没有优劣之分,但一定要由父母的共同意思决定,这一点在《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有明确规定,该规定中载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在未取得梁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儿子的姓氏,梁某按照上述批复,完全可以更改回来。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而公安部的批复属于行政行为,所以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 现在的情况是,梁某可以依据上述公安部的批复,要求当地公安将儿子的姓氏更改回来,如果公安机关不更改的话,梁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阶段,法院就可以参照适用上述批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