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和药店女员工出轨6年。然而,一天晚上男子趁女员工休息时,想与其发生关系,没想到女员工却反抗。当时刚好有顾客进来买药,所以男子只好停止。然而,等到顾客走后,男子却将女员工硬拽到床上,进行侵犯。事后,女员工报警,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代振业怎么也想不到,项玉华跟自己好了6年,他为她花了那么多钱,最后她竟把自己送进了公安局,让自己颜面扫地。
他不禁感叹:女人心,海底针。
这下好了,自己不仅要吃牢饭,老婆还闹着离婚,儿子看不起自己,家看来是要散了。
代镇业后悔至极,如果知道是这样的结局,那天晚上,他绝对不会想着和项玉华发生关系。
可是,在代振业看来,项玉华已经背着他老公跟自己不知道开过多少回房了,鬼知道,那天晚上项玉华会翻脸。
代镇业和项玉华相识于6年前的一个春天,代镇业是一家诊所的医生,项玉华是药店员工,两人因为业务往来而相识。
彼时,项玉华32岁,代镇业40岁,两人都有家室。
一开始,是项玉华一次又一次给代镇业暗示,喜欢他,爱慕他,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也是项玉华主动的。
第一次之后,两人便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已经6年有余了。
这6年,代镇业没少给项玉华花钱。
可谁又知道,女人说变心就变心,说不爱了就要一刀两断。
事发当晚大概11点多,药店也没啥顾客了,项玉华便睡在药店里间的小床上休息。
就在这时,代镇业走了进来,直奔药店里间,想要与项玉华发生关系,可没想到,项玉华却一个劲儿反抗,然而项玉华越是反抗,代镇业越是来劲儿。
就在这时,刚好有顾客进来买药,代镇业这才停止了自己的行为。
给顾客取完药后,项玉华就一直站在柜台,她怕进去里间,代镇业又要乱来。
可就在这时,项玉华的手机响了,他让代镇业给她从里间的床上把手机拿来。
于是,代镇业便借着给项玉华递手机的时候,拉住项玉华,使劲儿将她拽入里间,压倒在床上,任凭项玉华如何反抗,代镇业却丝毫没有停止的意思。直到项玉华流出眼泪,哭了出来,代镇业才停止自己的行为,而后穿衣离开。
第二天一大早,代镇业万万想不到,公安局来电话了,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次日,代镇业被刑事拘留。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代镇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强奸罪判处代镇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代镇业违背项玉华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发生关系,不顾项玉华反抗,构成强奸罪。
项玉华与代镇业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这并不能成为代镇业可以随意侵犯她的理由,即便是夫妻,也不可以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
2、事发当晚,项玉华反抗后,代镇业看到项玉华哭泣后,停止了自己的行为,此节点并未到发生关系那一步,属于强奸未遂。
再加之,代镇业认罪态度诚恳积极。
另外,代镇业家属主动和项玉华沟通,愿意赔偿12万,求得谅解。
《刑法》第23条 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代镇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一审判决代镇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3、代镇业和项玉华保持了6年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其花的钱款,代镇业的妻子有权向项玉华追讨。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假设代镇业的妻子提起诉讼,要求项玉华返还这些年代镇业为其花的钱,项玉华需无条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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