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女子坐顺风车,司机要她给620元的高速费,女子不乐意,事后竟然发现,那路段的高速费只要190元到236元,她要司机退钱,司机不退,甚至在群里爆料,女子是个花500元可以包夜的失足女,司机没想到,因为这句话,他损失了28000元。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陈斌眼疾手快,又接了一个单,是唐琳所下的单,车费是585.7元,而且唐琳还很贴心,表示愿意分担一半的高速费。
接到这样的单,陈斌内心一阵欢喜,按往常的经验,这一单下来,车费加上高速的费用,他可以挣上几百元。
接单之后,事不宜迟,他赶紧出发到唐琳上车的地方。
看着提前到的司机,唐琳也很高兴,没想到司机这么敬业。
一路上,由于车费都已经提前定了,高速费也在下单的时候也说明白了,所以一路上两人也没有讨论车费和高速费的问题。
他们坐车的坐车,开车的开车,互不干涉,偶尔闲聊几句。
由于陈斌开车技术不错,他很快开到了目的地,在这时,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了。
陈斌一停车就跟唐琳说,高速费要620元,唐琳当时就吓了一跳,这高速费竟然比车费还要高。
于是她问陈斌,这高速费是不是平摊的,陈斌点了点头。
既然如此,唐琳也没有什么好说的,因为赶时间,她也就把钱给付了。
事后她却觉得很不对劲,这个高速费也太高了,于是她查了她所乘路段的高速费,竟然只需要190元到236元之间。
看到这两个数字,唐琳当时就愤怒了,摆明这个司机就是坑了她,就算全程高速费是236元,如此算下来,司机收他620元的高速费,就挣了她将近400元,真是太黑心了。
唐琳心里很不舒服,于是打电话给陈斌:“你也太坑了,我下单的时候写明,可以平摊高速费,你这不平摊也就算了,还让我多付一倍多的价钱,你得退我钱。”
陈斌看到事情已经败露,态度很恶劣,并且说高速费就是这么多钱,他不愿退钱。
唐琳一看司机态度恶劣,于是跟他说,不退钱就投诉他。
陈斌一听唐琳要投诉他,气得挂断电话,理都不理唐琳。
随后他知道唐琳真的投诉他,到手的钱不但要退,还有可能被罚款,于是他决定给唐琳一点颜色看看。
他在一个345个人的群里,开始造唐琳的黄谣,说唐林是一个可以花500元包夜的失足女,并且还把唐琳具体信息发出来。
消息一出,群里炸了,不少人纷纷联系唐琳,不是言语上骚扰她,就是想约她出来。
唐琳接到这些人的联系,纷纷解释,但越解释越黑,有些人没有达到目的,甚至辱骂唐琳。
因为这些人的骚扰,给唐琳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当她得知这一切都是陈斌所为。
想到这个司机不但黑心,还缺德,她一气之下就将陈斌告上法庭,要求他公开道歉,并且赔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那么唐琳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1、唐琳是通过平台下单的,她和司机之间也是构成合同关系的,也就是陈斌应当按照约定,收高速费。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由于唐琳已经说明可愿意支付一半的高速费,陈斌接了单就证明他同意了这个要求,这就成了他们之间的约定。
但实际上陈斌不但收她全部的高速费,还多收了一倍多,因此他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陈斌多收高速费属于违约行为,唐琳可以要求陈斌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那就是让他退钱,陈斌不愿意退钱,唐琳自然可以通过平台投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2、陈斌对唐琳的行为不满,就对唐琳造谣,在345人的群里造谣,说她是失足女,导致他人信以为真,还提供了唐琳的联系方式,这已经侵犯了唐琳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这是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陈斌在群里绘声绘色地进行描述,还提供联系方式,让他人对唐琳进行骚扰,给唐琳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唐琳可以要求他停止侵犯。
3、唐琳因为这件事,不但生活上受到困扰,精神上也受到很大的伤害,她可以要求陈斌赔偿和道歉。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斌确实对唐琳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已经侵犯了唐琳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陈斌给唐琳赔偿200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支付律师费8000元,并要他道歉。
因为不满所以造谣,知法犯法,终将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