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邀请两位朋友去KTV买醉时,为了助兴,便特意邀请了三名KTV的女孩。喝酒的过程中,因为一位女孩醉酒不省人事,另外两位女孩便决定将醉酒女孩送往家中,不料女孩却因为饮酒过度身亡,女孩的家属得知后,一纸诉状将同饮者及KTV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黄先生闲来无事,便叫了自己的两位朋友一同到KTV唱歌饮酒,饮酒的过程中,三人觉得单独饮酒唱歌没有意思,便叫了KTV的三位女孩陪酒。 三位女孩到来后,众人的兴致立刻高了起来,黄先生也大手一挥,又接二连三的点了很多酒水。 就这样,众人你一杯我一杯的下肚后,都已经上了头,其中的一名女孩小杜更是因为饮酒过度,直接醉的不省人事,趴在了沙发上。 另外两位女孩见状,考虑到时间已经较晚,便在征得黄先生的同意后,准备提前离开一会,将小杜送回家中,而黄先生等人在三位女孩离开后,也各自返回家中。 另一边,两位女孩将小杜送到家门口后,钥匙却怎么也打不开房门,由于小杜平日里系一人居住,所以没有第三人来开门。 二人在试探了许久后,发现已经到了凌晨4点多钟,加上本身酒精有点上头,便决定将小杜放在门口,让小杜稍微清醒一点后,自行进去。 可令二人没有意料到的是,小杜一直没有醒来,直至凌晨8点多钟,邻居发现小杜的异常后,才意识到小杜发生了问题,便立刻拨打了120电化,但小杜最终因为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小杜的家属在了解到事情的前因后果后,找到涉事的三方索赔,但均被拒绝。于是,怒不可遏小杜家属将黄先生三人、KTV、两位陪酒女孩告上法院,要求三人赔偿费用共计155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法庭上,为了让自己的诉求得到法庭的支持,小杜家属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无论是KTV、还是黄先生三人、亦或者是两名女孩,都存在过错,故均应当赔偿责任。 1、对于黄先生三人而言。三人作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过量的饮酒、劝酒,将小杜置于醉酒的危险境地,却没有履行醉酒之后的救助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 2、两名女孩在天气如此寒冷的情况下,将小杜置之门外不管不顾,致使发生了这样的悲剧,存在过错; 3、小杜作为KTV的工作人员,KTV对小杜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可是KTV却在小杜醉酒后,没有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存在过错。 黄先生三人辩解称: 1、三人虽然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并不存在劝酒行为,反倒是小杜三人为了促销酒水,不停的劝解三人饮酒,所以小杜家属所言不实; 2、三人来KTV消费时,已经支付了必要的费用,不能要求三人还要负责KTV工作人员的安全,这是明显把经营者对员工的安全责任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KTV辩解称:小杜三人的陪酒行为系自己决定,与KTV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为了营销酒水喝酒的情况,故KTV不承担责任。 两位女孩则称:二人并没有送小杜回家的法定义务,送人完全是出于好意,所以不应当让二人承担任何责任。 很显然,这是一起生命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在类似的案件中,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还要看过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虽然黄先生三人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有救助同饮者的义务,但需要明白的是,小杜三人并非无偿的参加酒局,而是会获取一定的报酬。 换句话说,小杜三人在接受黄先生邀约的时候,就已经明白会过度饮酒,故不能以此将责任转嫁到黄先生等人身上。 况且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讲究的是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黄先生等人是否存在故意劝酒、灌酒的情况,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故小杜家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其次就两个女孩而言。从法律的角度看,二人虽然没有救助小杜的法定义务,但二人决定送小杜回家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让小杜失去了被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所以二人至此一刻起,已经有将小杜安全送到家的义务。 可是二人却直接将小杜遗弃在家门口,存在明显的过错,但我们需要明白的一点是,存在过错,不一定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还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小王的死亡原因鉴定,小杜系饮酒过度身亡,与二人的遗弃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人作为寻常人,也无法判断小杜身体的准确情况,故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是涉事的KTV。经过调查发现,KTV明知三人存在有偿陪侍服务,却仍然放纵允许,才导致了这样的悲剧发生,KTV存在明显的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KTV承担20%的责任,赔偿小杜家属31万余元。黄先生三人则是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赔付5万元。
姍姍的
酒醉不管?责任推一推?法律到底在哪?
月章星句
上海,一男子邀请两位朋友去ktv买醉时,为了助兴,便特意邀请了三名ktv的女孩。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