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住建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通知》,从多个方面推动老旧小区焕新颜。
《通知》明确
改造前充分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改造内容体现“民有所呼”,项目立项体现“我有所应”,将项目立项前期调查研究工作落实落细。
施工前充分吸纳群众合理化建议,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鼓励区域集成,将相对集中的小区作为一个实施单元,实施连片改造,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鼓励集成改造,统筹推动管线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同步实施,减少施工对小区居民生活的影响和重复建设现象。
同时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各项绿色施工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最大限度减少噪声污染,及时修复施工毁坏的路面,方便居民出行。
《通知》强调
严格工程验收,保证施工质量。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追溯管理,强化重点环节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外窗工程、上下水改造等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邀请住户参与分户验收。
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小区楼栋显著位置设置载明工程名称和参建单位信息等内容的永久性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改造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牵头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和参建单位,对改造效果进行查验,做好物业承接工作,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同步接收物业,按规定负责相关物业后期管理和维护。
建设单位应当向居民发放保修事项告知书。
告知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贺娟芳)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