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女子跟男友恋爱一年分手,男友拿着大喇叭跑她家门口吆喝,要求她把花他的51.14万退还,女子:他1块钱公交都记账,太抠了!男方:她每次吵架就要我下跪,掐我咬我,要求我转账才和好,一个月就转几万块,还把我某宝绑定了亲密付,她把我当冤大头和提款机,光订婚就花了30多万,实在不行就五五开。女子父亲怒斥男子:你随便去告。男方母亲:我不心疼钱,我心疼我儿子。真相让人愤怒!
2024年初,李女士经人介绍,跟王先生相识。
王先生对李女士一见钟情,让他欣喜的是,对方也对他很有好感,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举行了订婚仪式。
可相爱容易相守难,一年后。两人不但各奔东西,走到了分手的地步,还为了钱闹的不可开交。
王先生拿着一个大喇叭,跑到李女士家吆喝,让她把花他的51.14万退还,他们从此两不相欠。
李女士感觉很可笑,两个人恋爱期间,一起花的钱,凭啥让她一个人承担?
李女士恼羞成怒的跟记者吐槽,说王先生就不是个男人,吝啬抠门,他们出去约会,1元的公交车费他都记账,而且,51.14万里包括他装修新房和买家具的钱,也让她出。
如果王先生确实是这样,那就太过分了,谈个恋爱怎么能锱铢必较,分角必争到这个程度呢?哪个女孩子会愿意嫁给这样的人?
事实是这样吗?而王先生说出的实情,让人唏嘘不已。
据王先生说,李女士简直是避重就轻,颠倒黑白,在给他立斤斤计较的人设,其实她在撒谎。
王先生说,他并没有把1元公交费记账,事实上,他们相处一年,吃喝玩乐花了10几万,他都没记账,也没打算要这个钱。
这51.14万更不包括所谓的装修家具钱,其中30多万,是订婚的钱,包括彩礼188000元,见面礼11000元,下好条子12000元,下礼金猪2000元等等,这些钱都是送到李女士家里的。
当时,他爱李女士,所以对她有求必应,百依百顺,这些钱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现在分手了,当然得退还。
另外20多万,是王先生恋爱期间,给李女士的各种转账消费。
王先生告诉记者,恋人之间闹矛盾,小吵小闹很正常,可李女士经常跟他找茬闹脾气,她一生气,不但要求他下跪,还掐他咬他,把他弄的伤痕累累。
这还不算,李女士要求王先生,想和好可以,必须给她转账,光7月份那一个月,就要求他给她转账4次,累计几万块,才把她哄好。
而且,李女士还在某宝,跟他绑定亲密付,也就是她所有的吃喝拉撒花费,都是王先生买单。
从此,王先生自己不舍得吃不舍得穿,衣服只买几十块的,却成为李女士包括她的父母家人的提款机,给对方父母买衣服,都买好几千的,便宜的人家看不上。
他不但节衣缩食,倾其所有,到头来李女士在花了他50多万后,竟然跟他分道扬镳,他人财两空。
王先生的母亲哭的泣不成声,她觉得儿子太傻了,被李女士牵着鼻子走,耍的团团转。
王母不心疼钱,心疼自己儿子,怕他想不开,或者对爱情婚姻失去信心。
王先生认为,即使李女士不退还全部,双方五五开也行。
但李女士的父亲却让王先生去告,法院咋判咋是。
目前,双方都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纷争,希望法律给王先生一个公道吧。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王先生给李女士的转账、购买礼物、承担消费等,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彩礼、见面礼等,则这些赠与在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如果条件,即结婚未成就,王先生有权要求返还。
但对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小额转账等,若被视为无条件的赠与,则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人通常无权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王先生给李女士的转账和彩礼等,如果已实际交付,且不属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则原则上在交付后不能随意撤销。
但考虑到彩礼等特殊性质的赠与,如果双方没结婚,赠与人有权依据习俗和法律规定要求返还。
王先生要求李女士退还的51.14万中,包含彩礼、见面礼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这部分款项在双方没结婚的情况下,王先生有权要求返还。
对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小额转账等,若被视为无条件的赠与,则王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双方应通过法律途径,如诉讼等,来明确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并据此作出判决。
法律将依据赠与合同的性质、款项的支付目的和双方的实际行为来综合判断,以确定王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李女士退还部分或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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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是个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