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办理了贷款,准备买一辆30万的奥迪,结果店家却迟迟未交车,但贷款却一直在还。他要求店家如果无法交付车辆,就退还购车款;而店家除了让他继续等待之外,仅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称可能涉及银行违约金及客户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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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马上要换新车了,为了工作需要,他最后决定买一辆价值30万左右的奥迪车,以便于以后的业务开展。不过自己手头上的资金不够,该借的地方也借了,剩下的钱怎么也筹不上,这可愁坏了刘先生。
类似的情况,业主都会求助于店内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帮忙办理贷款。而工作人员确实没有让刘先生失望,他们快速且顺利地帮刘先生办理了贷款,并告知其每个月只需支付5000元即可。
刘先生心想,只要新车拿到手,自己在顾客眼中的可靠度就更高了。于是,对于每个月还这5000元,他并未在意,憧憬着提到新车后业务蒸蒸日上。
刘先生于1月份到店里办理购车手续,约定交车时间为2月17日。当天,他起了个大早,洗漱好后开开心心来到店里提车。可店里的工作人员不像之前一样热情坦荡,对于刘先生的到来总是躲躲闪闪,一会儿接待这个,一会儿接待那个,就是不提交车的事。
当工作人员忙碌时,刘先生询问其他顾客:“你们也是来提车的吗?什么时候买的?”这时他才发现问题不简单——原来这些顾客都是去年年底交付车款却至今未提到车的人。
刘先生心中一紧,后背发凉。他仍抱有一丝侥幸,追问工作人员自己的车何时能提。工作人员再三回避后,最终表示:“最迟三月初,一定能提到车。”
刘先生不敢往坏处想——毕竟其他人去年买的车都没提到,自己1月买的能安排在三月初提车已算“幸运”。为避免在众多未提车顾客中与店家闹僵,他当天未争吵,仅要求尽快安排提车事宜后便离开了。
回去后,刘先生并未坐等,而是隔三差五联系工作人员催促提车。对方回复称“老板正在全力购置新车,会满足大家需求”。
然而,空口承诺无济于事。3月16日,刘先生再次到店协商时,发现接待他的工作人员已离职。刘先生顿感不安:“卖车的人都走了,公司内部肯定出问题了。”他转而联系其他负责人,但对方每天应对类似投诉已焦头烂额,只能向上级汇报,始终未给出实质性解决方案。
提车时间一拖再拖:从2月拖到3月初,又延至4月初。刘先生忍无可忍,联系记者帮忙讨要说法。记者见到憔悴的刘先生时,他已还了两个月贷款,却仍未见到车影。
记者随即联系店家高层,对方表态“积极满足顾客需求”,并解释:“我们正在赎回车辆合格证,刘先生4月初就能提车。”记者质疑:“为何合格证被抵押?”对方含糊回应:“这是三方融资购车的流程,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当记者追问逾期交车的赔偿问题时,店家承诺按“300元/天”补偿,但赔偿形式竟是“售后储值金”。
刘先生当即拒绝:“要么交车,要么退钱!”店家却称退款涉及银行违约金和客户补偿,建议刘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刘先生也在做两手打算,一边在等着提车,一边在收集证据进行走法律程序。
并且他也将自己的遭遇发布了出来,希望大家不要再中招了,因为陆陆续续还有人在进店购车,他生怕其他人也会遇到自己类似的事情,到时候真的是苦不堪言。
一、消费者能否直接要求退款?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购车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车时间,4S店逾期未交付即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87条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购车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交车日期、违约责任条款,如违约金计算方式,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若4S店逾期超30日仍无法交付,可书面催告其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的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
二、未提车且未退款时,银行贷款是否需继续偿还?
消费者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独立于购车合同,即使4S店违约,消费者仍需按约偿还贷款,否则可能面临征信受损及违约责任。
但根据《民法典》第527条,若消费者有确切证据证明4S店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购车款并通知对方。
需注意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需通过法律程序认定,不可自行停止还款。
如果4S店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车辆已抵押事实,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退一赔三,并同步要求解除贷款合同。
但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欺诈事实后,方可免除还款义务。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