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装修期间忘记关窗,晚上下起了雨,于是联系物业帮忙关窗,谁知业主在监控中发现,两个保安进门后往他的保温杯里撒了一泡尿。
(案例来源:重庆社会与法频道)
小李(化名)买了一套新房,交房后就找了个装修队开始装修。
小李对房子很上心,每天都会去新房里监督装修进度。装修期间房间里气味比较大,为了方便空气流通,小李平时都会开窗通风。
这天晚上,外面突然下起了大雨,小李看到雨越下越大,想起新房里的窗户没关,担心雨水飘进房间内泡坏刚刷的墙,小李赶紧给物业打了个电话,请求他们帮忙过去关下窗户。
打完电话后,小李不放心,于是又打开监控看看到底给他关了没,谁知竟意外发现,过来关窗的两个保安干了一件恶心事。
监控中,两个保安嘻嘻哈哈进了小李家,两个人一边说笑一边打开手电筒四处查看,关上窗户后,一个保安突然看到房间里有个保温杯,于是招呼另外一个保安过来,两人笑了起来。
其中一个保安拿起保温杯,拧开盖子就往里撒了一泡尿,两个人哈哈大笑起来,随后将保温杯放回原处离开。
小李看到这一幕气疯了,自己喝水的杯子,竟然被他们恶意撒了一泡尿,小李投诉了他们仍不解气,于是又将他们的所作所为发了出来。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首先,业主小李与物业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小李请求帮忙关窗是合理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有义务按照业主的合理请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帮忙关窗。
但这两名保安作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却做出了严重违背服务宗旨的行为,构成了对业主人格尊严的侵犯。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业主的保温杯属于其个人物品,且用于日常饮水,保安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损害了业主的人格尊严,他们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更是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名保安明知其行为的不当性仍故意为之,存在过错,应当对小李承担侵权责任。小李有权要求保安赔礼道歉并赔偿。
最后,物业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物业应当首先对小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可以根据内部规定对涉事保安进行处罚或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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