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到快递站取快递,因为只看到手机后四位和自己一样,男子直接将快递拿

重瓦下庆 2025-03-18 13:34:52

河南郑州,一男子到快递站取快递,因为只看到手机后四位和自己一样,男子直接将快递拿了回家,可是,回家后男子发现这不是自己的东西,而是一件衣服,男子想都没想就洗了穿了,谁知,等真正主人发现后,快递站负责人联系上了男子,男子却辩解称和自己没关系。

牛女士是一家快递站的负责人,平时顾客来取快递的时候,都是自己直接从快递柜上翻找到自己的包裹,随后到前台扫码验证后离开。

事发这天,一男子张某来到店里,寻找一番后取走了自己的快递,可是不久之后,又来了另外一顾客刘先生,刘先生翻找了很多遍,也没有找到自己的包裹。

最后,牛女士发现,刘先生的包裹被张某给取走了,原因是两个人的手机后四位都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张某是在没有仔细核实的情况下,取走了刘先生的快递包裹。

随即,牛女士联系上了张某,张某也直言不讳的表示,确实是自己取走了快递,但是衣服已经洗了自己穿了,没办法退货了。

经过一番沟通,张某表示愿意承担几十元,理由是自己认为这件衣服就值几十元,而刘先生购买的时候,则是以279元的价格买来的,对此,张某表示,我认为最多值100元,多了不能给了。

牛女士无奈的表示,没见过有人穿别人的衣服,还这么心安理得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刘先生财产权益的侵害。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刘先生购买的衣服,在他支付了相应价款并完成交易的那一刻起,就成为了他的合法财产。张某在未经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误取并私自处置了这件衣服,明显侵犯了刘先生对该衣服的所有权。

这种侵权行为,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在取快递时,没有仔细核实信息,存在明显的过错。正是因为他的过错行为,导致刘先生失去了对自己购买衣服的占有和使用权益,并且遭受了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以弥补刘先生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刘先生购买衣服花费了279元,这就是他的实际损失。张某仅仅愿意赔偿几十元甚至最多100元的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这里的市场价格,显然就是刘先生购买衣服时所支付的价格。张某应当按照这个价格对刘先生进行赔偿,以恢复刘先生在被侵权之前的财产状态。

不过,要说的是,在这起事件中,快递站虽然按照一般的流程操作,但也并不是说没有一点责任。

本身来说,快递站有义务保障快递的准确投递和交付,在顾客自行取件的过程中,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核实,避免类似的错误发生。

而对于张某来说,在明知道这个快递不是自己的情况下,竟然还能心安理得的洗了穿了,这怎么说都说不过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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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依旧de情感

依旧de情感

3
2025-03-18 14:00

抄文章都抄不明白,啥也不是。这事最后结局,错拿衣服的赔了100,还了衣服。失主拿回9成新衣服,还赚了100。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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