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女子从某烟酒店买了40瓶茅台酒,共花了11.2万元,结果其中8瓶被鉴定为

重瓦下庆 2025-03-18 09:15:07

湖北,一女子从某烟酒店买了40瓶茅台酒,共花了11.2万元,结果其中8瓶被鉴定为假酒。女子怒将烟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负责人就那8瓶假酒退一赔十。但负责人却指责女子买酒并非用于自己消费,而是非法牟利,所以不符合消费者的身份,不能主张退一赔十。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负责人的说辞,拒绝了女子的退一赔十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前几天,女子杨某来到张某的烟酒店,分多次订购了40瓶茅台酒,其中每瓶茅台酒的价格是2800元。

几天后,杨某再次上门,不过她这次来并不是买酒,而是来退酒的,而且还拿出了一份鉴定报告,上面显示有8瓶茅台酒并非茅台厂生产,即属于假茅台。

杨某拿着鉴定报告,要求张某对这8瓶茅台酒退一赔十,否则就打电话举报张某卖假酒。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按照杨某的说法,那么张某要赔偿杨某22.4万元。

张某自然不会同意,杨某见状当场就拨打了市监局的电话。没过多久,市监局来到张某的店里进行了一番搜查,最终查到了还有38瓶茅台假酒。

事后,杨某将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张某对那8瓶假茅台退一赔十,赔偿自己22.4万元。同时要求张某安排其他茅台酒的退货手续。

可没想到,张某竟在法庭上直指杨某不是消费者,她是为了非法牟利才买的酒。

张某提出这一说法,有什么深意呢?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张某的意思是杨某并非是为了自己生活消费而购买那么多茅台酒,所以不能算是消费者。

如果张某的主张成立,那么杨某的确不能以消费者的身份主张退一赔十。

法院通过双方的陈述,发现杨某一个月内竟然从张某的烟酒店买了40瓶茅台,合计11.2万元。

如果这些酒是用于自己喝的,那是十分不正常的,但如果是用于应酬的,还能有所解释。

可是当法院要求杨某提供应酬的证据时,杨某却表示这些酒都是用来自己喝的,自己酒量大,每天都得喝一两瓶。

法院观察了杨某在陈述时的表情变化,发现杨某十分的不自然,顿时心生怀疑。

后经搜索案例库,法院发现杨某有过多次购买到假酒后,向法院提起退一赔十的诉讼,且涉及多个城市,这一发现让法院对杨某的消费者身份产生了质疑。

那这一发现会起到什么作用?

从法律实践上来讲,杨某多次在多个城市打假茅台酒,那她就具有了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而对于职业打假人,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牟利,并非是为了自己消费。

因此,作为职业打假人是不具有消费者身份的。

既然如此,职业打假人是不能主张退一赔十的。

那为何有规定说支持职业打假人打假呢?

按照《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对于食品类的打假,法律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不过这种支持也是有条件的,就是必须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

可是当法院让杨某提交购买这么多茅台酒是用于自己消费的证据时,杨某却拿不出证据,只是口头上说是用于自己消费。

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下认定:

1、杨某要求对除8瓶假酒以外的其他茅台酒退货,但其并未提交其他酒是假酒的证据,故对于杨某要求退掉其他茅台酒的请求,不予支持。

2、根据杨某多次索赔诉讼的记录,可以确定杨某是职业打假人,其向张某索赔的目的是非法牟利,并不符合消费者的身份。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应当退还杨某所购8瓶假茅台酒的钱,共计22400元,同时驳回了杨某的其他诉请。

最后,虽然法院没有支持杨某的退一赔十诉请,但不代表张某的行为就合法,他存在消费欺诈的事实成立,且张某的店内又搜出了38瓶茅台假酒,故市监局有权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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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hpj19820

hpj19820

6
2025-03-18 10:13

职业打假就不能享受消费者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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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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