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红病犯了!”安徽,女子和一大学室友,即是同学,又是同乡关系。然而在得知对方报考了黄山市的公务员,且准备得非常充分,很有机会上岸,女子悄悄登录其报考页面,并将对方报考的某县岗位,改成某乡镇岗位。警方:“行政拘留!” (来源:广州日报) 汪女士和程某,是大学同学,或许是因为同乡的关系,两人在大学时代无话不谈,建立了很好的闺蜜感情。 毕业后,汪女士和程某都在复习,准备考安徽的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希望能早点上岸。 在校期间,汪女士和程某一起购买车票,双方都有对方的身份证号码,这原本不是什么大事。 岂料,程某动起了歪心思! 原来,程某在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时,突然想到汪女士也在准备考公,于是想要看看汪女士有没有报考,报考的什么岗位。 接着,程某用汪女士的身份证号码登录考试网,并破解了“密保问题”,顺利登录了汪女士的报考页面。 看到汪女士报考某县的岗位,而且还没有审核,程某心生一计,她将汪女士报考岗位改为黄山区某乡镇岗位。 考试这天,汪女士发现自己的报考信息被人改了,很是慌乱,掏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 法律怎么看待此事,更改他人报考信息,严重吗?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罚款。 违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除了民事赔偿责任以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程某的行为,如果导致汪女士没能参加考试,程某需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赔偿汪女士的各项损失。 2、之前发生过类似的案件,女子考研志愿被人修改,多次修改密码都无效后,选择了报警。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恶意修改他人报名信息,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考研志愿被人修改这事,有人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最后,因警方开具证明,汪女士顺利改回填报职位,参加了考试,没有造成严重,警方调查结束后,根据第29条的规定,给予了程某行政拘留处罚,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注@蚂蚁说法 女子偷改大学室友考公岗位被拘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眼红病犯了!”安徽,女子和一大学室友,即是同学,又是同乡关系。然而在得知对方报
小蚂蚁评事
2025-03-16 12: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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