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吃过午饭后,打网约车到某学校参加考试,岂料,网约车私自拼单,送另一乘

小蚂蚁评事 2025-03-13 22:54:05

贵州,一男子吃过午饭后,打网约车到某学校参加考试,岂料,网约车私自拼单,送另一乘客耽误了男子半个小时,导致男子考试迟到。事发后,男子将网约车司机起诉至法院,提出网约车绕路让他考试迟到了,使他错过了“上岸”机会,要求网约车司机赔偿4万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红星新闻)   没等网约车停稳,马某就迫不及待的打开车门,快步朝学校里跑去,眼神中满是焦急。   原来,马某这天要参加某学校的入职考试,学校安排的时间是14:00点,吃过午饭休息了一会,马某看时间已经13点10几了,掏出手机打开网约车平台。   13时21分,网约车司机张某接单,开车到定位的地址接上马某。   马某上车的位置,距离考试的学校有3.3公里,不堵车的情况下,最多十来分钟就可以赶到。 马某上车时,觉得时间非常充足。   谁曾想到,张某在接上马某后,觉得订单价格太低了,没有经过马某同意,又接了一个拼单,并优先送该乘客前往目的地。   原本送另一个乘客,时间也是够的,谁知系统导航又弄错了,导致张某绕了很长一段路。   最后,十来分钟的路程,硬生生的花了马某47分钟(合计里程11公里)!   14时08分,张某将马某载到目的地,马某匆匆忙忙的跑进考场。   考试成绩公布后,马某发现他没能进入面试,恼羞成怒之下,将网约车司机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他4万元。   马某认为,3.3公里的路程,张某跑出了11公里,时间也从十分钟延长到47分钟,张某故意绕路导致他考试迟到。   他这次准备得非常充分,很有把握进入面试的,可因为张某的绕路,全都搞砸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认为,张某的绕路行为和他没能“上岸”有因果关系,张某具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张某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说的是侵权行为和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关系。   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你的行为导致了别人的损失,而且这个损失是你的行为直接引发的,那就说明你们两之间有因果关系。   马某没有“上岸”,是张某“直接引发”的吗?   换句话说,如果张某没有绕路,准时把马某送到学校,马某是不是一定可以考上?   有网友说,如果张某拉的乘客是大老板,要去谈4000万的生意,结果走错了路,迟到了5分钟,生意谈崩了,大老板到法院起诉张某,法院是不是也要判张某赔偿呢?   答案很明显,法院不能这样判。   同理,张某绕路存在过错,但张某是不是真影响马某上岸,还要看马某考的分数!   如果马某考的分数和与进入面试的最低分数相差一分、两分,马某认为张某绕路导致他发挥失常没考上,还能说得过去。   可马某并没有提交,其笔试成绩和他进入面试的最低分数相差多少。   法院意见:   迟到对考试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张某的绕路和马某没有考上,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   《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为,马某为这次考试投入了时间和精力,也花费了报考费、车费、住宿费等费用,从公平原则考量,酌定张某赔偿马某2000元。   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看,马某在发现张某绕路的时候,是不是可以下车重新打车?如果马某重新打车,至少能节约一半时间。 而按照马某的描述,他好像就“傻傻”的坐车上看张某绕路。   注:法院判的是网约车平台赔偿,没有直接判网约车司机张某赔,为了便于阅读,没有区分平台和司机。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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