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因做生意需要应酬,在两个月内在某烟酒店买了40瓶茅台,女子觉得她和老板

小蚂蚁评事 2025-03-16 16:55:04

湖北,女子因做生意需要应酬,在两个月内在某烟酒店买了40瓶茅台,女子觉得她和老板是熟人了,老板不会坑她,谁曾想到,40瓶茅台里有8瓶是假酒。女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没喝的13瓶,并对8瓶假茅台酒退一赔十。岂料,烟酒店抗辩称,女子不是消费者,她在牟取非法利益,法院不应支持十倍赔偿。法院:“采纳烟酒店的主张!”   (案例来源: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女士是一名70后,住河北邯郸市。   2023年6月8日,杨女士进到张某的烟酒店,在其店内购买了贴有“某酒业”防伪标签的茅台酒2瓶,并收到张某出具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   杨女士对张某说,她是做生意的,经常要买茅台,千万不能拿假酒糊弄她,张某笑呵呵地保证说,“姐,咱家的酒肯定没有问题,您放一百个心。”   杨女士看了张某一眼,通过微信向张某支付了5600元的酒钱。   6月12日,杨女士又在张某店里买了两瓶茅台。 之后杨女士离开湖北,第三次向张某购买茅台酒,这次买了12瓶,均贴有“某酒业”的防伪标签。   12瓶茅台总价款33600元,杨女士付钱后,张某以邮寄方式将前述12瓶茅台酒邮寄到驻马店某地。   第四次,24瓶茅台酒,邮递。   杨女士四次到张某店里买酒,合计40瓶,都有“某酒业”防伪标签,共花费100800元。   在杨女士看来,她可以算是老客户了,买了这么多茅台酒,张某不至于坑她,没想到,张某竟然玩起半真半假的游戏。 在真茅台里面混假茅台!   8月11日,杨女士和朋友喝酒,发现茅台酒的味道不对,用微信联系张某,并告知对方茅台酒中发现假酒的事情。   张某表示他家的茅台酒没有问题,杨女士的酒可能被其他人调包了。   双方协商未果,杨女士向某有关部门报案,说某人卖假茅台,当时40瓶茅台还剩下21瓶。   有关部门介入后,扣押21瓶茅台酒,并确定其中8瓶茅台酒是假酒。   紧接着,当地市监局到张某的烟酒店检查,发现张某的烟酒店里还藏了38瓶与茅台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茅台厂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假酒。   注意:假酒上标注的厂家,不是真实的生产厂家,也不是真实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这些,所以在法律上,假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张某卖假茅台,证据确凿,第148条又规定了,杨女士可以要求价款的十倍赔偿,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呢?   张某意见:   1、杨女士在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分四次购买40瓶的茅台,远超正常生活消费需要,杨女士的目的,是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自身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2、杨女士不是《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她不具备消费者的身份,无权主张十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杨女士的做法是,先向卖家购买少量酒,再分批次大量购进,随后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用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其他城市进行多起类似诉讼。   法院意见:   杨女士在庭审中陈述她是因为做生意应酬,才向张某购买茅台酒,但杨女士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她在短期内购买案涉40瓶茅台酒系日常消费亦或经营所需。   结合杨女士在其他法院多次因购买烟、酒而引发的类似索赔诉讼,故本院认为杨女士购买茅台酒的行为,不是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法院表示,杨女士要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对剩余13瓶茅台酒进行退款退货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不予支持。   杨女士不是消费者,杨女士要求烟酒店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烟酒店对这8瓶茅台酒退款,不用十倍赔偿。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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