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某大学校园内,一女大学生准备上厕所,结果却发现一名男子正蹲在厕所里偷拍

龙哥看法 2025-03-12 13:53:55

陕西西安,某大学校园内,一女大学生准备上厕所,结果却发现一名男子正蹲在厕所里偷拍,女学生赶紧拿出了手机也拍起了对方,并要求男子删除视频,谁知,男子竟然表示自己啥都没拍到,而且还要加女子的联系方式。

视频中,一名身穿蓝色衣服的男子从卫生间走出,一女子一边拍摄一边说,这是女厕所,首先我进来的时候,我看见你蹲在地上在偷拍。

男子双手举过头顶,做出投降状,随口说道,我承认OK。

女子则质问对方,你是哪个学院的?男子低下了头小声说道,我是心理学院的。

此时,女子继续追问道,你学号是多少,你叫什么名字?

此时,男子竟然笑了笑称,你就不能放过我一次?

遭到女子拒绝后,女子表示今天还是妇女节,你这样做对女性很不尊重,把手机拿出来,我要检察一下。

男子也是很配合,拿出来手机给女子查看,不过却并未找到偷拍视频。

这个时候,男子竟然表示要加女子的联系方式认识一下,女子回应道,你还想加我好友?你赶紧道歉。

男子随即向女子进行了道歉,此后,涉事学校称,这件事情已经报警处理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涉事男学生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首先,从民事责任方面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男子在女厕所偷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女大学生以及其他可能被拍摄到的女性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受害人有权要求男学生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

不过,虽然最终没有在男子手机里发现偷拍视频,但是,男子是承认进入女厕是在偷拍的,那么,即便没有实际偷拍到,其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涉事男学生也将会面临行政处罚,而一旦面临着行政处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最后,不排除这名男学生会被学校开除的后果。其实,这起校园偷拍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仅提醒广大女性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类似情况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警示每一个人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遵守法律法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1
龙哥看法

龙哥看法

你喜欢的,才是我创作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