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3名工人在工作时没有系安全带,疑似被主管单位用安全带吊在安全带使用体验

南部大肥羊 2025-03-12 11:49:51

四川宜宾,3名工人在工作时没有系安全带,疑似被主管单位用安全带吊在安全带使用体验区。以此警示教育。网友:虽然是为了工人的安全着想,却具有侮辱性质!也有人说:丢脸总比丢命强!

一个网友路过某工地时,被看到的一幕给震惊了。

他看见三名工人被安全带吊挂在安全带使用体验区。

只见三名工人被吊在那里。都弯腰耷拉着头。

网友认为,三名工人好好的被吊在安全带使用区。疑似是他们没有在工作时系安全带,因此被吊在那里示众。

他心疼这三名工友,于是拍下视频发布到网上。希望有人可以为三名工友说话。

事后,工作人员核实,三名工人因为违规作业,项目相关负责人就把他们带到安全带使用体验区。进行警示教育。

项目负责人这么做,也是为了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让他们以后在工作时系安全带。

其实这么做大可不必。给工人们讲清楚安全有关常识,告诉他们不遵守安全制度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工人们都是成年人,他们自然知道该如何做。

有人说:负责人这么做,就是对工人的侮辱。这种惩罚太过分了。

有人说:和生命安全比起来,这样的惩罚不算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没有安全一切等于零。

有人在评论区要求大家别带偏节奏,说这三名工友是在做体验。

很多事情,不是我们看到的那样,在没有搞清楚事情真相之前,不能轻易下结论。

假如这三名工友是在做安全体验,那这是正常工作。

但是,从三名工人的神态来看,显然不是在做体验。

如果在做体验,他们的神情不应该是这样。从他们耷拉着脑袋,不好意思看人的情况来看,有可能真的是被惩罚。

而且,记者已经从项目负责人那得来的信息,这三名工人就是被惩罚才被吊上去的。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假如这三名工人在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他们的主管部门如果发现从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没有加以制止,会受到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工人在高空作业,应该系安全带,这是为他们的生命和安全负责。

如果生产单位和负责人发现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而不制止。如果没有履行监管义务。

他们不但会被警告,甚至会被罚款。

因此,当主管单位或者负责人发现三名工人没有系安全带,他们有权要求工人遵守安全操作指南。

2、虽然主管部门或负责人有权要求从业人员遵循安全管理规定,但他们把工人吊起来的行为,却侵犯到工人的人格尊严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每个人都享有人格权和尊严权。三名工人被吊起来,在众目睽睽之下被人观看,被评头论足。他们的人格权和尊严权受到严重侵犯。

我们都生活在社会系统中,三名工人被大家评头论足,很可能对他们的声誉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还有可能给他们带来精神损害。

虽然主管单位和负责人的初心是好的,但他们用这种行为让三名工人牢记教训,是违法的。

3、用人单位和负责人这么做,不但侵犯到工人的人格权,还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加重处罚。

三名工人被他们吊起来当众示众,不但侵犯了人格权,还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更涉嫌到侮辱。

因此,如果真是为了让工人长教训才把他们吊起来,那用人单位和负责人可能涉嫌犯罪。

工人在高空作业,一定要系安全带,这是对我们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负责,也是为单位负责。

只有自己安全了,身边所有人才会更好。

用人单位想让工人吸取教训,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理办法。而不是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法让他们长教训。

最后,安全生产是每个人,乃至全社会都应该遵守的纪律和法则。

您认为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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