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名路人路过某工地时,看到3名工人被吊了起来,随风摆动,脸上带着尴尬、麻木和羞耻的复杂表情。路人好奇询问了同样在看热闹的其他工人,原来这3名被吊起来的工人是因为高空作业没系安全带,结果被领导发现了,于是将3人吊在工地门口“示众”,给他们长长记性,也给其他工人一个警示。
(来源:阜阳公众网: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3名工人被吊在门口示众:丢脸总比丢命强!)
对于此事,大部分人认为:这么干挺好,效果杠杠的。
“惩罚不是目的,是保你的命,保障你们全家的幸福,这样的惩罚应当受到理解,应当支持。”
“看着觉得过分,可实际工作中稍微的失误就是家庭的悲剧,至少这个工地是负责任的,挂着难看总比摔下来一堆肉泥好多了!”
“生命只有一次,这些人遇上好老板了,丢脸总比丢命强!”
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这样做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涉嫌侮辱人格了。
那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领导对这3名工人的惩戒措施是否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呢?
1、工人们未系安全带高空作业,确实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这意味着,领导对工人们作出惩戒措施,是有法可依的。
但是法律规定只限制在警告、罚款处罚上,并没有上升到将工人吊起来示众。
2、工地领导将3名工人吊起来示众的惩罚措施并不合适。
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领导明明可以通过警告或者高额罚款来让工人们知道,哪怕事后再公告栏里贴上处罚公告,也是比较合适的做法。
而将3名违规操作的工人吊起来示众,这个行为确实有更直观的效果,但的这一举动,无疑是对工人的一种公开羞辱,而且是采用了威慑、恐吓等方式。
这与安全教育中主张的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相悖,也很难真正起到教育作用,还有可能会让工人们产生抵触情绪,对安全规定产生反感。
由此可见,公司采取的惩戒措施非常不妥,应当予以纠正,并寻找更加合理合法且有效的方法。
那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
首先,工地方应当为高空作业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让工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可以通过讲座、演示、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让工人真正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其次,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工人,应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合理处罚。处罚方式应该合法、公正、公开,不得侵犯工人的人格尊严权。
比如: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工等处罚,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最后,工地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
同时,也应该鼓励工人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如果发现有工人不遵守规范作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只有互相监督,才能有效制衡。
对于3名工人被吊起来示众,您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