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结婚后,和丈夫生育2儿1女,10年后,女子向法院提出过离婚,但法院认为

重瓦下庆 2025-03-09 09:57:17

河南,女子结婚后,和丈夫生育2儿1女,10年后,女子向法院提出过离婚,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判不准许离婚。婚姻又维系了1年,女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提出抚养女儿的请求,另外,还要求丈夫返还全部嫁妆,这里包括空调、电视、摩托车、6床被子。一审只判给女子1台电视和4床被子。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了其诉求,同时,给出了一个很意外的理由。

2012年6月的一天,甲某与乙某结婚。

按当地的风俗,女方家里要给新娘准备丰厚的嫁妆,男方也要给出彩礼。

甲某带来了空调、电视、摩托车、6床被子,乙某也给出了高于嫁妆的彩礼。

婚后不久,甲某先后生下2个活泼可爱的儿子和1个乖巧伶俐的女儿,一家5口本该幸福的生活下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的琐碎和压力逐渐侵蚀了这对曾经恩爱的夫妻之间的感情。

甲和乙某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开始争吵,曾经的甜蜜慢慢消磨殆尽。

2023年8月,甲某无法再忍受这种压抑生活,提出离婚。

但乙某认为10多年的婚姻哪能说散就散,夫妻之间哪有舌头不碰腮的,吵吵闹闹的很正常,再说,孩子是无辜的,不能让孩子缺爹少娘的,所以,乙某不同意离婚。

甲某心意已决,既然丈夫不同意,她就走法律程序,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

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但法院调查后发现,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不能因为冲动就离了婚,且有3个孩子需要抚养,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于是,判决不准许离婚。

判决下来后,甲某和乙某都试图努力去修复这段破碎的婚姻。

他们尝试着多沟通、多理解对方,但无奈的是,感情的裂痕一旦产生,就很难再愈合。

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因为法院的判决而得到改善,反而越来越疏远。

时间转眼间到了2024年11月,甲某再次向丈夫提出离婚。

让乙某出乎意料的是,这次甲某不仅提出了离婚,还想要女儿的抚养权。

更让他惊掉下巴的是,甲某还让他返还全部陪嫁物。

乙某认为甲某太过分了,已经结婚10多年,那些陪嫁物坏的坏,没的没,还怎么返还,至于做到这种地吗?于是,拒绝了甲某的要求。

甲某态度更加坚决,再次将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不仅要争取女儿的抚养权还要拿走全部陪嫁物。

这件事让很多网友唏嘘不已,有人说:10多年婚姻,3个孩子,陪嫁的被子都要拿回去,可想是多么失望才到这一步。

还有人说:结婚10多年,不要车,不要房,非要那点不值钱的陪嫁,俩儿一女,净身出户。

那么,法院是否会如何判决呢?

1、如果甲某和乙某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该判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甲某在2023年8月就向法院提出过一次离婚的请求,法院判处双方不准许离婚,但双方又只维系了1年的婚姻关系,说明感情已经走到了头,没有再维系的必要了。

虽然双方有3个孩子,但3个孩子不是绑定婚姻的枷锁,法院只要认定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就会判处离婚。

2、不出所料,一审判决双方感情破裂,准许离婚。

但只判乙某返还电视、丝绵被4床,但驳回返还空调、冰箱、洗衣机、摩托车、组合沙发一套、椅子两把和被子2床的诉求。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甲某带来的这些嫁妆应为甲某的婚前财产,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甲某是有权利带走了。

但是,这些嫁妆带过来以后,成为了双方生活的消耗品,不能保持完好如初,经法院查证大部分已经损毁,或者不在了,故判电视、丝绵被4床让甲某带走,驳回其他诉求。

因此,一审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甲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3、二审审理后认为:甲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大部分嫁妆没有被损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5条规定: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另外,双方结婚长达10年以上,乙某的支付的彩礼数额远远超过贾某陪嫁物的价值,最后,驳回了甲某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未知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这十多年的婚姻里,贾某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多少,只有当事人心里最清楚,到底是何原因让她如此决绝,就连被子都要带走,谁又说得清呢?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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